技術辯護三十六講之三十一,死刑複核

死刑是剝奪被告人生命的刑法,鑑於死刑一旦執行則即使出現冤假錯案都無法恢復報告人生命,因此古往今來都採取謹慎態度。古代的死刑以斬首為例,只要不是危害性極大的犯罪,都判處“斬監候”而不是“斬立決”,從而通過秋審或朝審的“死刑複核”最終交給皇帝決定是否處決。古代的“死刑複核”適用於“斬監候”,而“斬立決”直接執行死刑,無需經過“死刑複核”程序。今天的死刑,則分為“死刑緩期執行”與“死刑立即執行”。“死刑緩期執行”的被告人,只要在兩年考察期內沒有故意犯罪則不再執行死刑。“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則要交給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是否判決死刑。2007年1月1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曾把死刑複核的權力交給地方高級人民法院,此後則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複核權力。這說明“死刑複核”程序中國古代就有,只是古代“死刑複核”適用於不需要立即執行死刑的案件,而現在的“死刑複核”適用於需要立即執行的案件,體現了中國司法文化中對“慎殺”的日漸重視。

技術辯護三十六講之三十一,死刑複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這說明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國的死刑複核專屬機關。《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這說明高級人民法院不能核准死刑,或者說高級人民法院不能終審死刑立即執行案件。死刑複核案件的辯護,專指律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辯護意見,說服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本條款規定的死刑複核程序,與二審法院“不開庭審理“的上訴案件相似。因此律師辦理死刑複核案件,可以參照代理二審辯護的流程,從辦理會見、閱卷到約談、提交辯護意見,一個環節都不能少。

技術辯護律師接受死刑複核案件,第一件事就是去看守所辦理會見,查明被告人有哪些可能免死的情由。律師拿出判決書,找到法院做出死刑判決的描述,詢問被告人對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存在哪些疑問。被告人才熟悉案情,他們此時的陳述,也就成為律師免死辯護的線索。我們需要通過這次會見,讓被告人明確他的危險處境,動用各種可能性來避免被核准死刑。

完成了會見,製作好會見筆錄,律師就應該去最高人民法院閱卷。律師閱卷時,應該將從偵查捲到檢察院、一審捲到二審卷完整複製,特別是要複製判決書、辯護詞與庭審筆錄,查看其他律師的辯護能否給自己提供靈感。死刑複核案件的閱卷,也需要製作卷宗摘要,並核對法院做出死刑判決的理由,從證據材料中發掘可以免死的理由。

閱卷完畢,律師需要準備死刑複核的疑難案件分析會,聽取律師同行的意見,必要時可以邀請辦理過死刑案件的法官、檢察官或“有專門知識的人”參加討論。技術辯護需要“專業的事交給專業的人”,切忌能拒絕“專家意見”。死刑複核案件基本都是經過“兩局終審”,這就使得常規手段不足以完成“免死辯護”任務,律師需要通過“大數據分析”查找那些沒有核準死刑甚至死刑改判免殺的案例,總結歸納出可以免死的規律性事由。

技術辯護必須高度注意與辦案人員的溝通,因此約談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複核法官,是律師辯護的核心環節。律師撰寫的辯護詞再高明再巧妙再完整,也不能替代律師與法官“面對面”交流,直接向他陳述本案存在的疑點,被告人可能存在哪些不需要死刑立即執行的情節。有些死刑複核法官不肯輕易見客,而是委託法官助理接待辯護律師,這就需要辯護律師向法官助理用容易接受的語言反饋案件存在的疑問。

死刑複核既然是“書面審理”,那麼辯護律師的法律意見書就應該根據司法實踐,“不厭其煩”列舉各種可以免死的理由。律師不僅要將相應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附卷,而且應該將相類似的死刑改判案件或不核准死刑案例附在上面。如果能找到該死刑複核法官辦理其他案件不核准死刑的案例,或者該法官支持這類案件不核准死刑的文章,更能增強說服力。


技術辯護三十六講之三十一,死刑複核

死刑複核案件最多的是命案,其次是毒品案件。近10年來我每年都有辦理命案,但這些案件都沒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甚至有一半左右判處有期徒刑,最輕的判決1年有期徒刑,這就使得我一直沒有機會辦理命案的死刑複核案件。這幾年毒品犯罪辯護與詐騙辯護,是我的“兩大主打曲”,而且我基本都是通過無罪辯護來爭取輕罪判決,死刑案件也不多。比較經典的死刑案件,只要有廣東茂名王某等製造販賣524.3公斤毒品案件,與湖南常德何某製造販賣1080公斤毒品案件。同事經常說我,別人辦理毒品案件都是多少克,餘律師辦理毒品案件動輒多少公斤,甚至還有上噸的。對於這種“鉅額毒品犯罪”案件,律師從數額上進行辯護顯然沒有意義,“十萬克”即100公斤基本都是死刑立即執行,因此律師只能“全面質疑”案件證據大廈,或者尋找“非常規手段”。

這些年我辦理無罪辯護“剛性需求”的案件較多,其中就包括“認罪即重罪”特別是“認罪即死罪”的案件。如果這些案件我介入較早,例如代理了一審案件,我基本都是採取無罪辯護方式。公安機關立案的規範性、取證的合法性、毒品的同一性、鑑定的科學性、推理的邏輯性,都成為律師質疑的切入點。許多檢察官對我的“多疑”表示不滿,認為偵察機關不可能達到理想狀態。我則認為既然接到線報再採取偵察行動,偵察機關完全有能力做充分技術準備,特別是不能出現“口供雷同”與“現場缺乏稱量工具”。

2015年我辦理的王某等製造販賣半噸毒品的案件,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為死刑緩期執行,也沒有機會進入死刑複核階段。2018年我辦理的何某製造販賣毒品1噸餘的案件,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死刑立即執行。我的被告人何某在11名被告人中屬於第一被告人,該案判處了4個死刑立即執行,這就使得我第一次辦理死刑複核案件就是面對這種需要“逆天改命”的案件。

我接受委託後,立即去看守所會見何某,提出本案要想保命成功只能從特情引誘、重大立功、不是毒梟、“控制下製造”等方面尋找突破。“南毒王”惠君琦律師曾說,不少毒品案件被告人保命的“高招”是掌握一個重大立功線索,並留一筆豐厚的律師費找業務嫻熟的毒品辯護律師。這也說明重大立功往往是保命辯護成功的兩大“非常規手段”之一,另一個則是2017年王某成功保命用過的“特情引誘”。何某根據我提出的“保命辯護四條路”,向我提供了一些辯護線索。至於毒品取證的程序辯護手段,在死刑複核案件中作用不大,許多法官是根據“內心確信”來判決死刑,他們認為既然是鉅額毒品,即使存在取證的不規範緩解,也不足以阻卻死刑核准。隨後我約見死刑核准法官,並提交法律意見書時。我把辯護重點,用在“重大立功”與“特情引誘”上。從懷疑公安機關提供便利讓被告人從河南焦作一路暢通無阻把上噸製毒原料運到湖南常德,到懷疑公安機關不能說明用途的開支屬於線人費用;從質疑公安機關提前布控而不是提前抓捕導致本案沒有把犯罪阻止在犯罪預備階段或者未遂階段,到質疑公安機關承認“接到線報”說明公開使用了線人。本案歷時近兩年還沒有出結果,也許“沒有消息就是好消息”。

《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大連會議紀要)把“毒梟、職業毒犯、再犯、累犯、慣犯、主犯等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危害嚴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具有將毒品走私入境,多次、大量或者向多人販賣,誘使多人吸毒,武裝掩護、暴力抗拒檢查、拘留或者逮捕,或者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等情節的毒品犯罪分子”作為死刑對象,提出不能把毒品數量看成唯一標準,“應當綜合考慮毒品數量、犯罪情節、危害後果、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以及當地禁毒形勢等各種因素”。《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武漢會議紀要)在“死刑適用問題”中重審,“重點打擊運輸毒品犯罪集團首要分子,組織、指使、僱用他人運輸毒品的主犯或者毒梟、職業毒犯、毒品再犯,以及具有武裝掩護運輸毒品、以運輸毒品為業、多次運輸毒品等嚴重情節的被告人”。這也說明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害性、危害嚴重性、禁毒當地形勢都成為是否核准死刑的關鍵。

律師辦理死刑複核案件,需要“膽大心細”,從否定被告人系國家立法重點打擊對象到否定核准死刑的必要性,爭取“刀下留人”。雖然許多毒品犯罪危害性極大,要求嚴懲的呼聲一直很高,但只要存在可以不核准死刑的空間,律師都應當努力去質疑。

雖然當前還不能廢除死刑,但我們可以推動慎用死刑,愛惜每個可以挽救的生命。


技術辯護三十六講之三十一,死刑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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