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剥夺被告人生命的刑法,鉴于死刑一旦执行则即使出现冤假错案都无法恢复报告人生命,因此古往今来都采取谨慎态度。古代的死刑以斩首为例,只要不是危害性极大的犯罪,都判处“斩监候”而不是“斩立决”,从而通过秋审或朝审的“死刑复核”最终交给皇帝决定是否处决。古代的“死刑复核”适用于“斩监候”,而“斩立决”直接执行死刑,无需经过“死刑复核”程序。今天的死刑,则分为“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只要在两年考察期内没有故意犯罪则不再执行死刑。“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则要交给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是否判决死刑。2007年1月1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曾把死刑复核的权力交给地方高级人民法院,此后则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权力。这说明“死刑复核”程序中国古代就有,只是古代“死刑复核”适用于不需要立即执行死刑的案件,而现在的“死刑复核”适用于需要立即执行的案件,体现了中国司法文化中对“慎杀”的日渐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说明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死刑复核专属机关。《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说明高级人民法院不能核准死刑,或者说高级人民法院不能终审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专指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辩护意见,说服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本条款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与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相似。因此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可以参照代理二审辩护的流程,从办理会见、阅卷到约谈、提交辩护意见,一个环节都不能少。
技术辩护律师接受死刑复核案件,第一件事就是去看守所办理会见,查明被告人有哪些可能免死的情由。律师拿出判决书,找到法院做出死刑判决的描述,询问被告人对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存在哪些疑问。被告人才熟悉案情,他们此时的陈述,也就成为律师免死辩护的线索。我们需要通过这次会见,让被告人明确他的危险处境,动用各种可能性来避免被核准死刑。
完成了会见,制作好会见笔录,律师就应该去最高人民法院阅卷。律师阅卷时,应该将从侦查卷到检察院、一审卷到二审卷完整复制,特别是要复制判决书、辩护词与庭审笔录,查看其他律师的辩护能否给自己提供灵感。死刑复核案件的阅卷,也需要制作卷宗摘要,并核对法院做出死刑判决的理由,从证据材料中发掘可以免死的理由。
阅卷完毕,律师需要准备死刑复核的疑难案件分析会,听取律师同行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办理过死刑案件的法官、检察官或“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讨论。技术辩护需要“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切忌能拒绝“专家意见”。死刑复核案件基本都是经过“两局终审”,这就使得常规手段不足以完成“免死辩护”任务,律师需要通过“大数据分析”查找那些没有核准死刑甚至死刑改判免杀的案例,总结归纳出可以免死的规律性事由。
技术辩护必须高度注意与办案人员的沟通,因此约谈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法官,是律师辩护的核心环节。律师撰写的辩护词再高明再巧妙再完整,也不能替代律师与法官“面对面”交流,直接向他陈述本案存在的疑点,被告人可能存在哪些不需要死刑立即执行的情节。有些死刑复核法官不肯轻易见客,而是委托法官助理接待辩护律师,这就需要辩护律师向法官助理用容易接受的语言反馈案件存在的疑问。
死刑复核既然是“书面审理”,那么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就应该根据司法实践,“不厌其烦”列举各种可以免死的理由。律师不仅要将相应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附卷,而且应该将相类似的死刑改判案件或不核准死刑案例附在上面。如果能找到该死刑复核法官办理其他案件不核准死刑的案例,或者该法官支持这类案件不核准死刑的文章,更能增强说服力。

死刑复核案件最多的是命案,其次是毒品案件。近10年来我每年都有办理命案,但这些案件都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甚至有一半左右判处有期徒刑,最轻的判决1年有期徒刑,这就使得我一直没有机会办理命案的死刑复核案件。这几年毒品犯罪辩护与诈骗辩护,是我的“两大主打曲”,而且我基本都是通过无罪辩护来争取轻罪判决,死刑案件也不多。比较经典的死刑案件,只要有广东茂名王某等制造贩卖524.3公斤毒品案件,与湖南常德何某制造贩卖1080公斤毒品案件。同事经常说我,别人办理毒品案件都是多少克,余律师办理毒品案件动辄多少公斤,甚至还有上吨的。对于这种“巨额毒品犯罪”案件,律师从数额上进行辩护显然没有意义,“十万克”即100公斤基本都是死刑立即执行,因此律师只能“全面质疑”案件证据大厦,或者寻找“非常规手段”。
这些年我办理无罪辩护“刚性需求”的案件较多,其中就包括“认罪即重罪”特别是“认罪即死罪”的案件。如果这些案件我介入较早,例如代理了一审案件,我基本都是采取无罪辩护方式。公安机关立案的规范性、取证的合法性、毒品的同一性、鉴定的科学性、推理的逻辑性,都成为律师质疑的切入点。许多检察官对我的“多疑”表示不满,认为侦察机关不可能达到理想状态。我则认为既然接到线报再采取侦察行动,侦察机关完全有能力做充分技术准备,特别是不能出现“口供雷同”与“现场缺乏称量工具”。
2015年我办理的王某等制造贩卖半吨毒品的案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也没有机会进入死刑复核阶段。2018年我办理的何某制造贩卖毒品1吨余的案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死刑立即执行。我的被告人何某在11名被告人中属于第一被告人,该案判处了4个死刑立即执行,这就使得我第一次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就是面对这种需要“逆天改命”的案件。
我接受委托后,立即去看守所会见何某,提出本案要想保命成功只能从特情引诱、重大立功、不是毒枭、“控制下制造”等方面寻找突破。“南毒王”惠君琦律师曾说,不少毒品案件被告人保命的“高招”是掌握一个重大立功线索,并留一笔丰厚的律师费找业务娴熟的毒品辩护律师。这也说明重大立功往往是保命辩护成功的两大“非常规手段”之一,另一个则是2017年王某成功保命用过的“特情引诱”。何某根据我提出的“保命辩护四条路”,向我提供了一些辩护线索。至于毒品取证的程序辩护手段,在死刑复核案件中作用不大,许多法官是根据“内心确信”来判决死刑,他们认为既然是巨额毒品,即使存在取证的不规范缓解,也不足以阻却死刑核准。随后我约见死刑核准法官,并提交法律意见书时。我把辩护重点,用在“重大立功”与“特情引诱”上。从怀疑公安机关提供便利让被告人从河南焦作一路畅通无阻把上吨制毒原料运到湖南常德,到怀疑公安机关不能说明用途的开支属于线人费用;从质疑公安机关提前布控而不是提前抓捕导致本案没有把犯罪阻止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未遂阶段,到质疑公安机关承认“接到线报”说明公开使用了线人。本案历时近两年还没有出结果,也许“没有消息就是好消息”。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把“毒枭、职业毒犯、再犯、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具有将毒品走私入境,多次、大量或者向多人贩卖,诱使多人吸毒,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或者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作为死刑对象,提出不能把毒品数量看成唯一标准,“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纪要)在“死刑适用问题”中重审,“重点打击运输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指使、雇用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或者毒枭、职业毒犯、毒品再犯,以及具有武装掩护运输毒品、以运输毒品为业、多次运输毒品等严重情节的被告人”。这也说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害性、危害严重性、禁毒当地形势都成为是否核准死刑的关键。
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需要“胆大心细”,从否定被告人系国家立法重点打击对象到否定核准死刑的必要性,争取“刀下留人”。虽然许多毒品犯罪危害性极大,要求严惩的呼声一直很高,但只要存在可以不核准死刑的空间,律师都应当努力去质疑。
虽然当前还不能废除死刑,但我们可以推动慎用死刑,爱惜每个可以挽救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