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規範使用留置措施?

《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需要對被審查調查人採取留置措施的,應當依據監察法進行,在24小時內通知其所在單位和家屬,並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因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而不宜通知或者公開的,應當按程序報批並記錄在案。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留置是重要的調查措施,紀檢監察機關需要對被審查調查人採取留置措施的,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做到規範化、法治化。通知被留置人員單位和家屬,首先是為了保證其知情權,也是紀檢監察機關接受監督的體現。因此,一般應當在採取留置措施後24小時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該條所稱的“有礙調查”,主要是指通知後可能發生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情況,如被調查人被留置的消息傳出去,可能會引起其他同案犯逃跑、自殺、毀滅或偽造證據;被留置人員的家屬與其犯罪有牽連的,通知後可能引起轉移、隱匿、銷燬罪證。因此,紀檢監察機關可依規依法暫不通知單位和家屬。但有礙調查的情形消除後,紀檢監察機關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紀檢監察機關對被審查調查人採取留置措施後,還需要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嚴重違紀被立案審查開除黨籍的,嚴重失職失責被問責的,以及發生在群眾身邊、影響惡劣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應當點名道姓通報曝光。”《監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立案調查決定應當向被調查人宣佈,並通報相關組織。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通知被調查人家屬,並向社會公開發布。”因此,在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後,應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主要對象被紀律審查、監察調查的消息。
⭐本文節選自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學習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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