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對取證工作有哪些特殊要求?

《規則》第四十六條規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嚴格依規依紀依法收集、鑑別證據,做到全面、客觀,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
調查取證應當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點編號,現場登記,由在場人員簽字蓋章,原物不便搬運、保存或者取得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將原物封存並拍照錄像或者調取原件副本、複印件;談話應當現場製作談話筆錄並由被談話人閱看後簽字。已調取證據必須及時交審查調查組統一保管。
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違規違紀違法方式收集證據;嚴禁隱匿、損毀、篡改、偽造證據。”
紀檢監察機關審查調查人員應當嚴格依照規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被審查調查人有無違紀違法犯罪以及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紀檢監察機關在審查調查案件過程中,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調查取證,要通過調查取證不斷獲取證據、查明事實真相、準確認定性質。因此,要求紀檢監察機關收集證據必須全面、客觀。全面,主要是指要從不同的角度去收集所有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不僅要注意收集能夠證明被審查調查人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證據,而且還應注意收集能夠證明被審查調查人沒有違紀或者不構成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證據。不僅要收集量紀量刑證據,還要收集證明調查行為合規合法的證據。客觀,主要是指在收集證據時一切從案件的實際情況出發,按照證據的本來面目如實收集、如實反映,既不能用主觀猜測代替客觀事實,也不能偏聽偏信、任意取捨,甚至虛構或偽造證據。調查取證工作既直接決定著紀檢監察機關所認定的事實是否能夠“站得住腳”,更直接影響著對被審查調查人的下一步處理,因此必須嚴格規範、慎之又慎。審查調查人員在收集完證據之後,應當對收集到的證據進行分析研究、鑑別真偽,找出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客觀內在聯繫,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調查取得的證據,要經得起案件審理部門和公訴機關、審判機關的審查,經得起歷史和人民的檢驗。如果證據不紮實、不合法、不全面,輕則檢察機關退回補充調查,影響懲治腐敗的效率;重則被司法機關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影響案件的定罪量刑;因為證據問題造成當事人權益被侵害、造成嚴重後果的,還可能涉及國家賠償,甚至影響到紀檢監察機關的權威和形象。因此,紀檢監察機關要有強烈的證據意識,不僅審查調查部門要有合法的、全面的證據意識,案件審理部門負責審核把關,更要有合法的、全面的證據意識,這樣才能盡最大可能保障案件質量和效果。
調查中應當儘量收集原物原件,在收集原物原件確有困難的情況下可以拍照錄像、收集複印件。查封、扣押(暫扣、封存)不動產、車輛、船舶等財物,可以扣押其權利證書,經拍照或者錄像後原地封存。對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應當調取原件,取得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調取副本或者複印件,但原件也要採用一定方式加以固定。調取書證過程中,一般應當製作調取證據通知書及回執、調取證據清單等手續材料併入卷;對涉及重要問題的書證,應當向被審查調查人或者證人出示確認並在筆錄中記明。“談話應當現場製作談話筆錄並由被談話人閱看後簽字”,體現了收集言詞證據的基本要求。已經調取的證據必須及時交審查調查組統一保管,不能由參與調查取證的人員保管,既是為了固定證據,也是為了防止調查取證人員私存、私放或者以案謀私。
嚴禁以違規違紀違法的方式收集證據以及嚴禁隱匿、損毀、篡改、偽造證據。依規依紀依法行使審查調查權是審查調查人員應當遵守的最基本的工作紀律,也是鐵的紀律。《規則》對此作出明確規定,無論是從客觀調查取證、確保案件質量的角度,還是從保障相關人員合法權益的角度,都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違規違紀違法方式取得的被審查調查人和涉案人員口供,是對方在迫於壓力或被欺騙情況下提供的,虛假可能性非常大,憑此證據作為定案根據,容易造成冤假錯案;另一方面,從保護被審查調查人和涉案人員合法權益的角度看,被審查調查人雖然違紀違法甚至犯罪、應當追究其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但是必須經過規定程序、由相關機關依規依紀依法作出結論後才能追究,在審查調查期間仍然應當保障其合法權益,對於涉案人員也是同樣的道理。這也是紀檢監察機關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工作的內在要求。隱匿、損毀、篡改、偽造證據不但違反辦案紀律,而且有可能以案謀私,甚至有可能違法犯罪,因此,必須堅決杜絕此類行為的發生。
⭐本文節選自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學習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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