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消費者權益犯罪典型案例:王某、谷某生產、銷售假藥抗訴案

侵犯消費者權益犯罪典型案例:王某、谷某生產、銷售假藥抗訴案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八起檢察機關打擊侵犯消費者權益犯罪典型案例之一:北京王爽、谷小偉生產、銷售假藥抗訴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至10月,被告人王爽夥同其丈夫被告人谷小偉,在未取得藥品生產、銷售許可的情況下,於北京市前門東路劉老根大舞臺員工宿舍內,將從他人處購進的“純中藥減肥膠囊”進行裝瓶、封袋,並自制說明書。王爽利用映客直播平臺對該減肥藥進行宣傳,使用微信與購買者聯繫並收款,再由谷小偉聯繫物流企業向全國多省市地區的購買者郵寄發貨,銷售金額達300餘萬元。後經北京市東城區食藥監局認定,涉案“純中藥減肥膠囊”按假藥論處。

【訴訟過程】

2016年11月18日,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以王爽涉嫌銷售假藥罪提請逮捕,11月25日東城區檢察院作出逮捕決定。2017年5月31日,東城分局以谷小偉涉嫌銷售假藥罪提請逮捕,東城區檢察院於6月7日作出逮捕決定。

2017年1月20日,東城分局將王爽銷售假藥一案移送東城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官審查後發現,另有谷小偉、趙丹、郭靜三人存在重大作案嫌疑,遂要求東城分局對該三人採取強制措施。後谷小偉被抓獲到案,趙丹、郭靜二人被上網追逃。2017年8月3日,東城區檢察院以王爽、谷小偉涉嫌生產、銷售假藥罪向東城區法院提起公訴。東城區法院於11月3日作出判決:認定二被告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犯罪金額70餘萬元,判處王爽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150萬元,判處谷小偉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50萬元。檢察官在審查後認為判決減少認定了銷售金額,且應將谷小偉認定為主犯而非從犯,2017年11月13日,東城區檢察院就本案向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提出抗訴,後本案經二中院開庭審理於2018年5月12日作出終審判決,認定銷售金額為110餘萬元,改判王爽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180萬元;谷小偉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50萬元。

【評析】

檢察官對本案的成功辦理髮揮了重要作用,主要包括:

(一)強化檢察官指控、證明犯罪主體作用

1.以綜合認定方法,應對網絡犯罪取證難的問題。本案系利用網絡手段針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犯罪案件,取證難度大。對此,檢察官轉變思路,在尊重日常經驗法則的前提下,按照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慎重審查全案物證、書證、證人證言、電子證據、司法鑑定意見等多種類證據,綜合認定犯罪數額為300餘萬元。

2.以充分庭前準備,實現指控犯罪良好庭審效果。一是積極召開庭前會議,充分與法官、律師交換意見,準確把握庭審辯論核心要點,做到心中有數。二是做好了庭審應急預案,分別對被告人認罪或不認罪擬好了兩套詳細方案。三是按照舉證順序製作了多媒體展示的文件,舉證直觀性強、具有衝擊力。

(二)牢記職責使命,落實全面監督

1.與公益訴訟銜接,有效保障民生。由於該案涉及食藥民生領域,且危害影響範圍廣、人數多,具有典型的公益訴訟價值,因此在案件審查過程中,檢察官及時與公益訴訟檢察部門溝通聯繫,就刑事公訴與公益訴訟有效銜接、案件聯合辦理等問題進行交流並最終促成公益訴訟案件立案。

2.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及時提出抗訴。在案件一審判決後,檢察官對案件證據進行了再次挖掘、重新梳理,並在十天的判決審查期限內自行調取了對提出抗訴非常關鍵的證據。最終,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作出審查結論,決定支持抗訴。

(三)主動聯繫群眾,積極開展釋法說理

檢察官在瞭解到本案中購藥者自發建立了維權微信群后,主動加入該群並表明了身份,通過積極溝通、答疑解惑,在瞭解案情的過程中實現了普法的效果,無形中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另外,檢察官通過有針對性地進行溝通,耐心地釋法說理,有效緩解了部分被害人激動極端的情緒,為案件平穩順利推進打下了良好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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