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無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徵收批文,地方政府試圖通過協議徵收拆遷,即以協商的方式與村民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無效。徵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土地,是政府行為。必須嚴格依照《土地管理法》確立的徵收土地制度,由省級以上人民批准徵收土地方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統一組織實施徵地,嚴禁擅自擴大徵地範圍,規避《土地管理法》關於土地徵收審批權限和程序性規定。
案情介紹:
彭某某是安徽巢湖經濟開發區半湯街道某某村村民,在該村擁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承包集體土地從事魚塘養殖,經營垂釣中心。
2017年3月份,巢湖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同意批覆《合蕪高速公路拓寬半湯段房屋》,確定徵收範圍包括委託人的房屋,魚塘。拆遷辦多次做工作,2017年10月,彭某某在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書上簽字,對被徵收房屋及附屬物、房屋的裝修裝飾補償作出約定(不包括魚塘等補償)。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簽訂後,委託人發現遺漏補償項目,對補償安置的房屋也不符合其要求。
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委託人決定通過法律途徑和法律程序來解決這起徵收糾紛,遂聘請了安徽拆遷律師團隊代理維權。
安徽拆遷律師團隊介入本案後,指派陳丹丹律師、許文春律師擔任委託代理人,負責其徵收補償維權事宜。
律師介入:
代理律師介入後,迅速協助委託人向有關部門申請公開徵地批准文件。委託人收到答覆,獲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了《關於蕪湖到合肥國家高速公路林頭至隴西段改擴建工程(合肥市段)建設用地的批覆》,但未予提供徵收紅線圖,代理律師憑藉豐富的實戰經驗、敏銳的判斷,委託人房屋可能不在高速公路項目徵收拆遷紅線範圍內,遂迅速準備起訴材料,協助委託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確認2017年10月份簽訂的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無效。
法院認定:
巢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以合蕪高速公路拓寬半湯段項目徵收委託人居住的房屋,但是無證據證明委託人房屋範圍內的土地是在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蕪湖到合肥國家高速公路林頭至隴西段改擴建工程(合肥市段)建設用地的批覆》範圍內。因此,巢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作為徵收主體徵收委託人房屋範圍內的土地無審批手續,徵收行為缺乏依據,簽訂的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應屬無效。
判決勝訴:
確認安徽巢湖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半湯街道辦事處與彭某某簽訂的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無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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