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无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文,地方政府试图通过协议征收拆迁,即以协商的方式与村民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土地,是政府行为。必须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征收土地制度,由省级以上人民批准征收土地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征地,严禁擅自扩大征地范围,规避《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征收审批权限和程序性规定。
案情介绍:
彭某某是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半汤街道某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承包集体土地从事鱼塘养殖,经营垂钓中心。
2017年3月份,巢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意批复《合芜高速公路拓宽半汤段房屋》,确定征收范围包括委托人的房屋,鱼塘。拆迁办多次做工作,2017年10月,彭某某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上签字,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房屋的装修装饰补偿作出约定(不包括鱼塘等补偿)。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委托人发现遗漏补偿项目,对补偿安置的房屋也不符合其要求。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和法律程序来解决这起征收纠纷,遂聘请了安徽拆迁律师团队代理维权。
安徽拆迁律师团队介入本案后,指派陈丹丹律师、许文春律师担任委托代理人,负责其征收补偿维权事宜。
律师介入:
代理律师介入后,迅速协助委托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公开征地批准文件。委托人收到答复,获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芜湖到合肥国家高速公路林头至陇西段改扩建工程(合肥市段)建设用地的批复》,但未予提供征收红线图,代理律师凭借丰富的实战经验、敏锐的判断,委托人房屋可能不在高速公路项目征收拆迁红线范围内,遂迅速准备起诉材料,协助委托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2017年10月份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法院认定:
巢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合芜高速公路拓宽半汤段项目征收委托人居住的房屋,但是无证据证明委托人房屋范围内的土地是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芜湖到合肥国家高速公路林头至陇西段改扩建工程(合肥市段)建设用地的批复》范围内。因此,巢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征收主体征收委托人房屋范围内的土地无审批手续,征收行为缺乏依据,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属无效。
判决胜诉:
确认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半汤街道办事处与彭某某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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