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一、宅基地使用權取得、行使和轉讓的法律適用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二、宅基地的滅失和重新分配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三、宅基地使用權變更和註銷登記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解讀】落實黨中央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要求,明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

專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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