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一個用法律制度,維護社會秩序的王朝

秦朝,一個用法律制度,維護社會秩序的王朝

秦朝,是中國歷史上少有的幾個主張用法律手段,來維護社會秩序的朝代之一。秦朝的法律到底有哪幾方面囊?今天小編就帶大家看一下秦朝的法律。

秦朝,一個用法律制度,維護社會秩序的王朝

秦始皇當代劇照

第一,刑事、民事以及訴訟法方面

秦朝法律涉及犯罪構成、量刑標準、刑事責任、共犯、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自首、累犯、數罪併罰、損害賠償、婚姻的成立及解除、財產繼承等一系列理論原則和概念,也涉及訴訟權利、案件複查、誣告、失刑、不直、縱囚等訴訟法的理論原則問題。

第二,依法行政方面

商鞅變法後,秦國的官吏均由皇帝任免,取代了世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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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雕像

第三,經濟法規方面

法屬於上層建築,它同上層建築的其他部分一樣,是為經濟基礎服務的。這些法律對所有制關係、農田水利、山林保護、種子保管、防止風澇、除蟲滅害等都作了具體的規定,充分說明秦統治者對農業生產的高度重視。有一種說法:秦王朝重視農業生產而對工商業實行打擊。從秦律看,並非如此。對工、農、商之間的地位,秦始皇當然有所側重,而且他把重心放在“重農”上面,但不能由此得出打擊工商業的結論。秦統治者對手工業生產和商業貿易也是相當重視的。秦律對手工業管理、勞動力調配、生產計劃以產品規格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從有關規定看,秦王朝非常注意手工業技術力量的保護和使用。對於商業貿易,在《金布律》等也作了許多保護的規定,這都表明秦統治者對工商業的重視。重農而不輕商,這正是秦始皇的高明之處。秦始皇不僅繼承了商鞅變法以來重視法令宣傳的傳統,主張把法律、法令公佈於眾,並且通過種種方式進行法律的普及工作,使更多的人知法守法,這就是所謂“宣明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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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雕像

為了達到更好地控制民眾的目的,秦始皇在朝廷、郡、縣等各級行政機關中普遍設置法官或法吏,負責法律的公佈、解釋、宣傳和實施的任務。秦統治者對於法官或法史的要求很高。這些人必須精通法律,各個主管法令的人如果膽敢違背執行法令條文的某項規定,就各按照他們所違背的法令條文的某項規定,來辦他們的罪。同時秦法規定,官吏如果不努力學習法律、法令,就不能繼續為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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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郡縣遺址

秦始皇帶頭講法,他在巡視各地的一項重要活動就是宣傳法律和法令,讓所有的官吏都知法講法。秦始皇繼承了秦的法治傳統,在法律制度日益完善的基礎上提出了全面實行法治的原則。秦始皇時代,上至軍政大事,下至百姓的日常生活,都有法律進行規範。秦始皇把法看成治理國家唯一有效的工具。封建制度的特點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封建社會的種種法典往往只是封建帝王和封建官僚意志的擺設品,而秦帝國卻是法網嚴密,一定程度上真正實行了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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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

秦始皇不相信人們經過道德教育可以不犯罪,相信只有經過刑罰,人們才不敢犯罪。因此,他主張為了防止犯罪,必須輕罪重罰,以刑去刑。秦始皇採用連坐法,實行家屬連坐、鄰里連坐、部門連坐等等。秦始皇信奉商鞅、韓非等人的重刑理論,就不可避免地從歷史尋找並繼承許多殘酷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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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雕像

歷代都認為秦律酷烈,故激起民叛以至短命而亡,但是我們也要看到秦法的另一面,那就是以法律管理官吏,要求官吏必須知法、守法、嚴格依法辦事,這對秦的統一及其統一的鞏固,是有積極意義的,對後代歷史的發展無疑也具有借鑑的價值。秦律規定,官吏的選拔要依法進行。官吏作為國家政權的支柱,他們的能力與素質直接影響著國家政治的清濁狀況,因此秦律特別重視對官吏的選拔,規定了嚴格的官吏任用條件。秦律規定,所任官吏必須有一定的能力,這種能力包括“尚武功”和“治民事”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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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法

商鞅變法以後,秦國的兼併戰爭連續不斷,以軍功大小授官爵成為秦國重要的任官手段。秦朝統一前後,隨著疆土的不斷開拓和控制區域的不斷擴大,鞏固統治就成為秦朝政治的重要內容。相應地,強調官吏“治民事”的能力,就以此來作為任用官吏的重要標準。在秦朝,為了保證被任官吏具有一定的實踐經驗和任職能力,秦律規定任用官吏必須有年齡條件和文化程度的限制。為了防止任官上的隨意性和徇私舞弊行為的發生,秦律規定任官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首先,任官要有現職官吏的保舉。為了避免任人唯親或濫行保舉的情況出現,秦律規定保舉者要對被保舉者負連帶責任。如果舉薦因為違法犯紀曾被撤職的官吏再度任官,舉薦者要受到經濟處罰。如果被舉薦者犯了罪,舉薦者還要負法律責任。其次,官吏必須經過正式任命才能行使職權。最後,《秦律》規定,官吏必須依法考核與獎懲。官吏任職後,秦律規定了嚴格的考核措施,並根據考核結果決定他們的獎懲與升黜。對於工作業績差的官吏,秦律制定了嚴格的懲罰措施。秦律把考核評比與對官吏的獎懲升降密切結合起來,無疑有利於官吏盡職盡責地搞好本職工作,有利於形成一種競爭進取的氛圍,有利於官吏積極性和主動精神的調動,這對促進秦國的統一與政治控制是極有好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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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國官吏(當代劇照)

除了定期評比外,對於日常工作中出現的失職、瀆職、違紀等現象,秦律也予以嚴厲處罰。對於官吏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的行為,秦律的處罰相當嚴厲。

總結

對於秦朝法律,過去人們較多注意到了它的嚴酷暴戾、盤剝鎮壓的一面,而對於其獎勵引導官吏兢兢業業,為國效力的一面則認識不足。秦王朝把獎勵作為管理官吏的重要手段,對調動他們的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必然起到積極的作用。秦依法治吏,不僅注重對官吏的選拔培養,而且要求官吏必須精通法律,嚴肅執法,恪盡職守,公正無私。在嚴格考核的基礎上實行責任追究制,獎勤罰懶,勸善懲惡,這既調動了各級官吏的積極性,提高了工作效率,保證了國力的發展與社會的穩定,也限制了各級官吏的私心膨脹,減少了以言代法,以權謀私情況的發生,體現出了封建地主階級上升時期的蓬勃朝氣與進取精神。嚴肅法治,依法治吏,促進了秦國的迅速強大和封建經濟的發展,有利於提高封建國家的統治效能,這是秦國最終勝出六國,一統天下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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