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是公司的通信工程师,虽然快到十一了,但单位最近工作任务比较重,领导希望小张能来加班。

想着能有2倍3倍的加班费
小张同意去加班

于是,国庆假期
人家晒美食,小张在监控指标
人家晒美景,小张在忙着网络优化
小张每天从早9点忙到晚6点
整个国庆节足足加了7天班
但发工资时,小张傻眼了!
对工资实在不满意,于是小张找到领导理论
但公司坚持是值班,没有加班费
小张一气之下,把单位告到仲裁庭
案件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问题是加班和值班
对于加班,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一般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加班费,法律有明确规定,有1.5倍、2倍、3倍不等。对于值班,国内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通常认为是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非生产性责任的工作。值班费,基本属于单位说的算。
本案中,法院审理认为,小张在该期间工作内容虽与平日工作不完全相同,但与其本职工作相关且有具体工作任务,故应
认定为加班。除此之外,小张的加班行为是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之下的行为,所以可以排除小张自愿加班的行为。所以,小张的月工资为10875元,日工资500元,那么10月1日-3日,是法定节假日,公司应按照百分之三百支付小张加班费4500元,10月4日至7日为休息日,公司应按照百分之二百支付小张加班费,共计应支付小张加班费4000元。
国庆假期,加班费共计8500元。而之前单位只按照每天140元的差旅补助,共计980元。
本案中,值班和加班,一字之差,差了7520元。
小贴士:为节省人工成本,可能有不少单位用着“值班”名义让员工做着“加班”的事,所以,一定要细心分别,只有当我们懂法,才能避免像小张这样的情况出现。
相关法条
《劳动法》
第41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强迫员工加班。
第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劳动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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