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商販超標使用食品添加劑被判刑】
涼粉是人們日常生活中常見的食品,卻有商販為圖私利,在其中超標使用食品添加劑。日前,淮上法院審結了一起在溼澱粉中超標添加焦亞硫酸鈉的案件,依法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被告人姚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同時禁止被告人姚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活動。
公訴機關指控:淮上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於2018年5月2日對被告人姚某的澱粉加工廠進行檢查,並對豌豆澱粉抽檢。經檢驗,純豌豆澱粉指標要求二氧化硫殘留量≤0.03,檢驗結果為0.6,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淮上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於2018年8月22日對被告人姚某的澱粉加工廠進行檢查,並扣押了純豌豆澱粉、綠豆粉、焦亞硫酸鈉若干。次日對扣押的純豌豆澱粉、綠豆澱粉抽檢。經蚌埠市食品藥品檢驗中心檢驗,豌豆澱粉指標要求二氧化硫殘留量≤0.03,檢驗結果為0.41,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綠豆澱粉指標要求二氧化硫殘留量≤0.03,檢驗結果為0.35,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被告人姚某於2015年開始從事生產加工溼澱粉生意,其在生產加工溼澱粉過程中,為了達到長時間防腐保鮮的目的,超標添加焦亞硫酸鈉,致其生產的溼澱粉中二氧化硫含量嚴重超出國家標準。被告人姚某將生產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溼澱粉銷售給蚌埠市區及三縣做涼粉生意的小商販。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姚某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姚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具有自首情節,且認罪認罰,認罪態度較好,遂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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