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證券法》修訂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引發各方高度關注。這是最高立法機關對修訂草稿進行的第四次審議。自2013年全國人大財經委啟動《證券法》修訂草案的起草,至今已歷經6年的時間。

《證券法》修訂為何牽動著市場神經?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向南方日報、南方+記者表示,《證券法》是證券市場的基礎性大法,對於規範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經濟發展都發揮了重要作用。這也是《證券法》修訂被高度關注並牽動著市場神經的原因。
“《證券法》的修訂關係到整個證券市場的方方面面,從監管部門、滬深近4000家上市公司、數萬家中介機構、投資機構,還包括上億的股民。”王智斌指出,《證券法》修訂牽一髮而動全身。
我國證券市場在市場改革不斷深化中迎來新的變化,而據中國證監會官網,現行《證券法》是1998年12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1999年7月1日起實施,2006年修訂的。近幾年來,欺詐發行、操縱股市、信披違規等亂象層出不窮,現行法規對於違法者的處罰過輕未能起到威懾作用。與此同時,市場改革的深化也需要制度保障,因此,《證券法》修訂的呼聲與日俱增。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經歷了四次修訂審議,新的《證券法》有望儘早落地實施,那此次《證券法》草案修訂四審稿有何變化?趕緊來了解一下。
為全面實行註冊制奠定法律基礎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諮詢委員會特聘委員、北京威諾律師務所主任楊兆全向南方日報、南方+記者指出,科創板的註冊制試點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此次的《證券法》草案修訂將為全面實行註冊制奠定法律基礎。

具體如下:
一是精簡優化證券發行條件。將發行股票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的要求,改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同時大幅度簡化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
二是調整證券發行程序。在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條件負責證券發行申請註冊的基礎上,取消發審委制度。明確按照國務院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證券交易所等可以審核公開發行證券申請,並授權國務院規定證券公開發行註冊的具體辦法。
三是強化證券發行中的信息披露。按照註冊制“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要求,增加規定發行人報送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四是為實踐中註冊制的分步實施留出制度空間,證券發行註冊制的具體範圍、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對違法頂格處罰從60萬提高到2000萬
近幾年來,證券市場亂象頻發,擾亂市場秩序,給廣大投資人帶來巨大損失,無論是扇貝多次“跑路”的上市公司獐子島,還是“空手套白狼”只罰60萬的趙薇夫婦等違法者,都被熱議“罰得太輕”。在《證券法》修訂過程中,加大懲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的呼聲一直較高。
據瞭解,本次修訂草案的四審稿在三審稿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顯著提高證券違法成本,嚴厲懲治並震懾違法行為人。具體修改為:
對相關證券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同時,較大幅度地提高行政罰款額度,按照違法所得計算罰款幅度的,處罰標準由原來的1至5倍,提高到1至10倍;實行定額處罰的,由原來的30萬元至60萬元,提高到最高200萬元至2000萬元(如欺詐發行行為),以及100萬元至1000萬元(如虛假陳述、操縱市場行為)、50萬元至500萬元(如內幕交易行為)等。
“若相對違法所付出的成本而言,企業或相關利益主體能從中獲取高額的收益,致使企業或相關責任人鋌而走險。此次修改《證券法》,加大對違法的處罰力度,另外也進一步加強了企業的信息披露責任,更好地保護投資者,更有利於中國證券市場的良性發展。”楊兆全指出。
證券法草案修改時間軸
在12月23日《證券法》修訂草案四審的消息傳開後,多家券商研究機構發佈研報時稱,密切關注《證券法》的修訂和出臺,各方都在殷切期待這部基礎大法的煥然一新,釋放出全新的活力和威力。
但楊兆全也指出,作為基礎法,《證券法》的規範內容更多是綱領性的,要想更好地將相關制度、措施落實到位,還有賴於配套的實施細則、辦法的出臺,包括相關監管部門的制度上的改革。
【記者】張豔
【製圖】張豔 實習生 黃敏璇
【統籌】謝美琴
【作者】 張豔
【來源】 289財經熱點南方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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