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知道各位有沒有過這樣的經歷
眼看綠燈還剩幾秒
覺得自己應該能夠平穩通過
但是沒想到距離判斷失誤
剎車已經來不及了
以致於紅燈亮時車就已經過了停車線 甚至壓上了斑馬線!
要知道一旦被評定為闖紅燈記6分這事可沒的商量一個記分週期一共就12分兩次闖紅燈可就要參加記滿12分考試了!
關於闖紅燈這件事肯定沒有幾個司機是成心的
但是!
有很多司機由於誤解
認為一旦壓線就會被認定為闖紅燈
既然已經肯定被罰
那不如索性開過去算了
很多車主就是抱著
這種破罐子破摔的心態
把本不用扣的6分就這麼給扣了
那麼問題來了
闖紅燈大家可能見過很多,
那麼它的定義又是什麼呢?
如何才能避免因為意外情況而發生的闖紅燈 呢?
科普的時間到了 敲黑板劃重點啦!
首先明確如何界定“闖紅燈”?
“機動車闖紅燈行為”的定義:機動車違反交通法規中紅燈亮時禁止通行的規定,越過停止線並繼續行駛的行為。電子警察抓拍闖紅燈違法行為的標準:第一張:能反映機動車未到達停止線的照片,並能清晰辨別車輛類型、交通信號紅燈和停止線;第二張:能反映機動車已越過停止線的照片,並能清晰辨別車輛類型、交通信號紅燈和停止線;第三張:與第二張照片相對比,能反映出機動車正向前位移,並能清晰辨別車輛類型、交通信號紅燈和停止線。
注意:第三張圖片只需顯示車輛較第二張有向前位移的動作,即可認定為闖紅燈,而不需要車輛完全通過路口才能認定為闖紅燈。再來看一下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六條 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准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准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第五十一條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五)遇停止信號時,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詳解分辨不清的“闖紅燈”
紅燈後越線停車——停住就不屬於闖紅燈
再倒車——切記不可行!
問:紅燈亮時,車來不及剎住,車頭或車身衝出停止線,這算不算闖紅燈?
答:車輛在紅燈亮後,只要越過停止線就會被電子眼抓拍,但到底算不算“闖紅燈”,關鍵就看車輛是否繼續向前移動。
如果信號燈顯示紅燈後,車輛越過停止線並保持停止狀態,屬於另一種違法行為“通過路口遇停止信號時,停在停止線以內或路口內”,也就是通常說出的“越線停車”,處罰相對較輕。
“越線停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公安部令123號》第四條第五項,記2分罰100元。
問:紅燈時不小心越線停車,通過倒車來躲避處罰,可行嗎?
答:不可行!不可行!不可行!重要的事情說三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
紅燈時服從交警指揮通行
——放心放心,不屬於闖紅燈
問:雖然信號燈是紅燈,但執勤交警指揮我繼續通行,這樣是否算闖紅燈?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根據法律規定,交警指揮優先於交通信號指示。當信號燈與交警指揮不一致時,駕駛人要服從交警的現場指揮,此時不會被作為“闖紅燈”進行處罰。
如果因交警現場指揮“被闖紅燈”,駕駛人可以到事發地交警大隊反映情況。
跟大車後“誤闖”紅燈
——你真的不冤,闖紅燈就是闖紅燈
問:有時因為前方的大車擋住了視線,便跟著大車向前行駛,這算闖紅燈嗎?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
跟在大車後沒看見紅燈不能作為不被處罰的理由,駕駛人駕駛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應當與前車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以確保能夠清楚觀察前方道路及交通標誌、標線、交通信號燈以及安全剎車距離為標準,避免出現違法行為或追尾交通事故。
開車上路在無法分辨路口紅綠燈狀況時,正確的做法是停車等待或減速觀察,寧可在這個信號週期過不去,也要等視線清楚後再通過。分不清紅綠燈還繼續行駛是一件很危險的事,受罰並不冤。
問:跟在大車後面時應該怎麼觀察信號燈?
支招:在保持安全距離的前提下,還可以通過觀察路口垂直方向信號燈來輔助判斷。大多數路口每個方向都設置有信號燈,正前方的看不到時,可以看其它燈組,比如你可以看路口側面位置垂直方向的信號燈、人行橫道燈,來判斷你目前這個方向的信號燈是紅燈還是綠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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