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現在宣判……被告人陳世銀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近日,一起拒執罪案件在湖北省棗陽市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面對一紙刑事判決書,“老賴”陳世銀徹底傻了眼,滿臉都是悔恨。
案情回顧
1996年8月24日,馬某僱請棗陽個體司機陳世銀的貨車到老河口市菸草專賣局拉香菸,在返回棗陽途徑仙人渡鎮時發生交通事故,車上香菸被搶劫一空,導致馬某損失8萬餘元。事後陳世銀向馬某承諾賠償損失並出具欠條,但一直沒有賠償。
不久,馬某見陳世銀言而無信,遂向棗陽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陳世銀賠償馬某損失82120元。判決生效後,陳世銀拒不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
2012年10月25日,陳世銀收到群益公司徵用其土地及堰塘的補償款23.6萬餘元,但其並沒有償還債務,而是將10餘萬元用於生活開支、2萬元借給其朋友、8萬元因怕被法院執行全部取出放在家中。後其朋友歸還2萬元借款至其銀行卡上後,被法院凍結、執行。
2013年11月5日、12月13日,陳世銀兩次收到棗陽法院報告財產令後,仍然拒不執行報告財產令的義務。
2019年8月13日,陳世銀因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棗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8日經棗陽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棗陽市公安局執行逮捕。8月31日,陳世銀被抓後,經法律教育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經協商,其償還了申請執行人馬某10萬元,取得了馬某的諒解。
法院判決
在法庭上,被告人陳世銀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並出具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棗陽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世銀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人陳世銀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願意接受處罰,並已履行判決確定的全部義務,取得申請執行人的諒解,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為此,依法判處被告人陳世銀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法律解讀
根據我國《刑法》第312條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處罰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刑法》第31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般來說,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的“老賴”,法院會採取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的方式,採取信用懲戒和限制乘飛機、出境等方式,而情節嚴重的就涉嫌犯罪了。
那麼,哪些情況屬於“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其次,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第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第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還有就是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以上這幾種情形都以拒執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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