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企業用工相關法律問題解析--世澤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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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目錄
一、 出勤與休假
- 問題 1. 國務院規定延長春節假期至 2 月 2 日,延長假期屬於什麼性質?
- 問題 2. 各地方政府規定的延期復工期間,屬於什麼性質?
二、 延期復工令
- 問題 3. 國家層面及地方政府層面的延長假期或延遲復工通知,是否具有強制性?
- 問題 4. 在復工日前企業通知員工在家辦公,員工可以拒絕嗎?
- 問題 5. 企業未遵守延遲復工令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三、 工資計算
- 問題 6. 員工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治療期間的工資怎麼發?
- 問題 7. 疑似病人隔離期間的工資怎麼發?
- 問題 8. 2 月 3 日至復工前這段延遲復工期的工資怎麼發?
- 問題 9. 從重點疫區返回工作地的員工,企業能否要求其自行隔離 14 天,工資如何 計發?
- 問題 10. 員工因疫情防控未及時返崗的,工資標準是多少?
- 問題 11. 延長放假及延遲復工期間,工資中的餐補、交通、通訊補助及獎金還需要 發嗎?
- 問題 12. 企業因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支付員工工資的,可否推遲發 放工資?
- 問題 13. 用人單位因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能否縮短工時少發放工資?
- 問題 14. 用人單位因疫情防控停工停產的,工資應該怎麼發?
- 問題 15.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家上班,工資應該怎麼發?
- 四、 勞動關係
- 問題 16. 企業對於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的員工,能按曠工處理嗎?
- 問題 17. 員工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治療期間勞動合同到期,企業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嗎?問題
- 18.員工在疑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期間勞動合同到期,企業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嗎?.
- 問題 19.企業可以解除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的勞動合同嗎?
- 問題 20.勞動者被隔離,用人單位能否單方面調崗調薪?
- 問題 21.企業發現員工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疑似症狀要求其接受檢查,而員工拒不配合怎麼辦?
- 問題 22.企業發現員工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疑似症狀要求其接受檢查而員工拒不配合,企業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 問題 23.企業要求提前復工,員工拒絕,能算曠工嗎?
- 問題 24.因疫情影響企業生產的,企業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 問題 25.用人單位已嚮應聘人員發放錄用通知書,能否以疫情防控為由取消錄用?
五、 工傷認定
問題 26.員工上班期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是工傷嗎?
六、 其他一般問題
- 問題 27.勞動者被傳染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治療的醫療期如何計算?
- 問題 28.因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到重點疫情地區工作,勞動者能否拒絕?
- 問題 29.因疫情防控推遲開學,勞動者照顧未成年子女無法到崗工作,如何處理?
- 問題 30.復工後,勞動者能否以單位不提供口罩拒絕上班?
- 問題 31.用人單位能否拒絕錄用曾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但已被治癒的人員?

問題1. 國務院規定延長春節假期至 2 月 2 日,延長假期屬於什麼性質?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春節放假 3 天(農曆正月 初一、初二、初三),因此,此次春節延長休假期間不屬於法定節假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 2020 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第三條又規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 員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 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加班的規定,法休息日工 作,優先安排倒休,不能安排倒休的,應當支付 200%的加班費。通過國務院對於 “延長春節假期”的待遇規定可以看出,國務院對於延期復工的性質應認定為休息日。
問題2. 各地方政府規定的延期復工期間,屬於什麼性質?
各地出臺延遲復工政策的,企業按照當地政策規定時間復工,國家對延期的性質尚 未有統一明確界定,須根據當地政府的政策、解釋來確定延期的性質。
問題3. 國家層面及地方政府層面的延長假期或延遲復工通知,是否具有強制性?
“延期復工令”屬於法律授權人民政府實施的緊急措施,其主要法律依據是《突發事 件應對法》和《傳染病防治法》。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的規 定,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一項或者多項應 急處置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 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停工、停業、停課的緊急措施並予以 公告。 因此,“延期復工令”應具有強制性,除法規、政策等另行規定的情況外,企業應當予以遵守。
問題4. 在復工日前企業通知員工在家辦公,員工可以拒絕嗎?
各地政府推出延遲復工期,是為了降低及阻斷傳染,減少潛在疑似病患引起的人際 接觸,並非出於讓員工享受法定休息日或節假日的目的,因此,企業可以在一定限度內行使用工管理權。由此可見,企業可以在延遲復工期前通過郵件等方式對員工 做出書面工作安排,並考核員工工作質量,對於企業的合理要求,員工不應拒絕。
問題5. 企業未遵守延遲復工令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1) 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六十四條: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 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一)未按規定採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 (二)未及時消除已發現的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隱患,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 (三)未做好應急設備、設施日常維護、檢測工作,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或者突 發事件危害擴大的; (四)突發事件發生後,不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決定處罰的, 從其規定。 第六十六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 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 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2) 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七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 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 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 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3) 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 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 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問題6. 員工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治療期間的工資怎麼發?
根據原勞動部《企業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員工因 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在患者接受醫療機 構的治療時,其符合勞動法律所界定的“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狀態,即員工可因其患病享受法定的醫療期,其醫療期內的工資待遇也受法律的強制保障。 新冠狀病毒確診員工的治療期間應屬於醫療期,因此,可以適用各地方醫療期工資 待遇的相關規定來計發工資。
問題7. 疑似病人隔離期間的工資怎麼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 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 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結合目前多地政策規定,在醫學隔離期間, 企業應視同員工正常出勤勞動,併為員工發放工資。
問題8. 2 月 3 日至復工前這段延遲復工期的工資怎麼發?
延遲復工期間,2 月 3 日至 2 月 7 日按非員工原因停工停產來對待;2 月 8 日至 2 月 9 日,企業按休息日來對待。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 12 條及 2020 年 1 月 24 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 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因此,延遲復工期間未提供勞動的, 如遇工作日的企業應支付正常工資,如本身即為休息日,則無需計發工資。
而對因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運行必需、群眾生活必需、重點項目建設施工以及 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以及在家辦公的情況均應按照正常工作對待,企業需支付正常工資。
問題9. 從重點疫區返回工作地的員工,企業能否要求其自行隔離14天,工資如何計發?
如果企業要求員工自行隔離,則此隔離期間並非疑似病人的醫學隔離,因此法律上 可以無需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資;具體如何支付工資,屬於企業和員工的自治空間,不同類型的企業可以有不同的選擇,可以是正常出勤工資,可以是病假工資,可以 是基礎工資,可以沒有工資。

問題10. 員工因疫情防控未及時返崗的,工資標準是多少?
“因疫情不能及時復工人員”主要指的是身處湖北省的員工及其他由於採取公共交 通運輸暫停等管制措施不能及時返崗的人員。 對於這部分員工,企業可優先安排年休假,年假期間工資正常發放。如年假不足以安排的,則可以與員工協商待崗,待崗期間的工資待遇按照當地規定執行。若協商待崗不成,也屬於意思自治空間,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承受力和企業性質來承擔。
例如,北京人社局發佈的《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係穩定有關問題的通 知》(京人社勞字〔2020〕11 號)規定,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京復工的職工,企業 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 1 年不滿 10 年的,年休 假 5 天;已滿 10 年不滿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滿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職工未復工時間較長的,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待崗期間,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 低工資標準的 70%支付基本生活費。執行工作任務的出差職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 京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問題11. 延長放假及延遲復工期間,工資中的餐補、交通、通訊補助及獎金還需要發嗎?
若企業在規章制度、勞動合同中就這部分薪酬的計發有設置條件的,例如:根據實 際出勤情況發放津貼補貼,或與企業業績掛鉤的,企業、部門及個人的業績指標均 達標的情況下發放獎金、提成等的,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合同約定來決定發放。
問題12. 企業因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支付員工工資的,可否推遲發 放工資?
可以,用人單位確因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暫時無法按 時支付工資的,經與本單位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後,可以暫時延期支付勞動 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 規定執行。
問題13. 用人單位因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能否縮短工時少發放工資?
可以,根據《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 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 號)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與勞動者協商一 致縮短工時。由於縮短工作時間,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相應減少勞動報酬, 但不應當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問題14. 用人單位因疫情防控停工停產的,工資應該怎麼發?
根據原勞動部 1994 年 12 月 6 日下發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 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 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 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20 年 1 月 24 日下發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 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 (人社廳發明電[2020]5 號)規定:“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 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 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 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問題15.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家上班,工資應該怎麼發?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在家上班辦公期間的工資待遇。如未重新確定 工資待遇標準,而用人單位未停產停業且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安排提供了勞動,用 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標準支付工資。
問題16. 企業對於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的員工,能按曠工處理嗎?
不能。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的員工在隔離期間,其狀態等同於正常工作,並不具有曠工的故意。因此,企業不僅不能以曠工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來解除勞動 合同,而且也不得以缺勤、曠工扣發和減發勞動報酬。否則,將面臨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剋扣勞動報酬的法律風險。
問題17. 員工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治療期間勞動合同到期,企業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嗎?
不能。由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治療期符合醫療期的相關規定,員工因患有新型冠狀 病毒感染肺炎而在接受治療的狀態下,其享有法定的醫療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 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即,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 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在法定醫療期屆滿前,企業均需要順延勞動合同期限,不能做終止處理。
問題18. 員工在疑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期間勞動合同到期,企業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嗎?
不能。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 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 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 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問題19. 企業可以解除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的勞動合同嗎?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如果醫療期滿,在勞動合同期內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企業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企業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和醫療補助金,並履行提前一個月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的義務。
問題20. 勞動者被隔離,用人單位能否單方面調崗調薪?
不能單方面調崗調薪。根據人社部相關規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 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勞動者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受 法律保護,同時《勞動合同法》對調崗調薪亦有相關規制條件和情形。
問題21. 企業發現員工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疑似症狀要求其接受檢查,而員工拒不配合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 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 療措施。因此,企業發現員工有新型冠狀病毒的疑似症狀,譬如發燒、咳嗽等症狀, 可以要求其前往醫院接受檢查和治療,如果員工拒不配合,企業可以報告給醫療機 構或者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問題22. 企業發現員工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疑似症狀要求其接受檢查而員工拒不配合,企業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和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患有傳染病或疑似感染而拒絕接受隔離、檢疫、治療,故意或過失造成傳染病擴散的,情節嚴重者可能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將被依法處以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 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 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 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罪定罪處罰。 如果滿足上述情形,則構成《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即,企業可以依法對員工給予解除勞動合同的處分,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問題23. 企業要求提前復工,員工拒絕,能算曠工嗎?
不能。防疫期屬於特殊時期,除非特殊情形,企業擅自復工,不僅存在疫情風險, 還會產生妨礙傳染病防治的違法風險。除非崗位的特殊需要,不能提前到崗復工。
問題24. 因疫情影響企業生產的,企業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 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員 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 或者少裁員。在此期間的工資待遇也參照該規定及各地方政策,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以內的,發放全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如果安排員工工作的,包括在家辦公的,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未安排工作的,根據地方規定的 標準發放生活費。
問題25. 用人單位已嚮應聘人員發放錄用通知書,能否以疫情防控為由取消錄用?
不可以,除非用人單位有充分證據,證明因為疫情導致企業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或者因為疫情原擬錄用的崗位已經不存在。否則,用人單位取消錄用有可能要承擔 相應法律責任。建議用人單位通過與應聘人員協商變更入職日期、調整入職崗位等 方式解決疫情對用工的影響。
問題26. 員工上班期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是工傷嗎?
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 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及《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 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規定,在新型 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 險待遇。
因此,醫護人員以及其他從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的人員上班期間感 染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為工傷;其他人員無論是在上班途中還是在工作場所 感染的,目前尚無認定為工傷的法律依據。
問題27. 勞動者被傳染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治療的醫療期如何計算?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規定,醫療期是指單位職工因患 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勞動者被確診為感染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則從其被確診之日起執行醫療期政策,其隔離時間,不計算 在職工依法應享受的醫療期之內。勞動者根據工作的年限可以享受 3 個月至 24 個 月不等的醫療期。
問題28. 因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到重點疫情地區工作,勞動者能否拒絕?
視具體情況而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但在勞動者疫情防護有足夠保障,國家已經准予復工的情況下,勞動者不得拒絕。
問題29. 因疫情防控推遲開學,勞動者照顧未成年子女無法到崗工作,如何處理?
各地規定不一樣,具體處理方法可參照各地具體政策,如下以北京市和天津市為例。 北京:每戶家庭可有一名職工在家看護未成年子女,視為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 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情形,期間的工資待遇由職工所屬企業按 出勤照發。勞動者在家看護未成年子女的,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提交請假申請、未成年子女出生證明、配偶的在職證明等相應證明材料。在家看護未成年年子女的 勞動者還可以採用電話、網絡等靈活辦公方式提供勞動。 天津:結合天津疫情防控實務,不排除復工後仍未開學的情形。針對勞動者的此類 情況,建議優先衝抵年休假或在家辦公,然後引導勞動者辦理待崗或事假手續,不能按照曠工處理。
問題30. 復工後,勞動者能否以單位不提供口罩拒絕上班?
我國《勞動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 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勞動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勞動者對用人 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2020 年 2 月 4 日國務院 聯防聯控機制印發《不同人群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口罩選擇和使用技術指引》說 明,高風險暴露人員、較高風險暴露人員、中等風險暴露人員、較低風險暴露人員, 都需要佩戴不同類型的口罩,如果勞動者的崗位根據暴露風險屬於必須佩戴口罩的 情況,若用人單位不能給勞動者提供口罩等防護用品,則勞動者有權拒絕提供勞動。 對一般企業而言,口罩並不是單位必須要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如果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及場所不屬於必須佩戴口罩的情況,勞動者僅以沒有口罩為由,拒絕上班,則 應屬於違約違紀或者曠工。
問題31. 用人單位能否拒絕錄用曾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但已被治癒的人員?
不能。《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 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也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 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據此,用人單位拒絕錄用曾患 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但已被治癒的人員可能會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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