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皇帝”稱霸鄉里十年獲刑十一年 ——文山市人民法院審結首例村霸案件

“土皇帝”稱霸鄉里十年獲刑十一年      ——文山市人民法院審結首例村霸案件

2019年11月15日上午,文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對唐發明、李恆春、何風文3名被告人犯敲詐勒索罪、妨害公務罪、非法採礦罪、非法持有槍支罪一案進行宣判。

背景介紹

自2009年以來,被告人唐發明糾集李恆春、田某(另案處理)等人,利用長期擔任文山市馬塘鎮黑末村委會、花樁新寨小組、花樁下寨小組隊幹部的身份及影響力形成惡勢力,在礦產資源開發、農村集體資產使用、政府依法行政、村幹部選舉等過程中,煽動群眾、橫行鄉里、稱霸一方,在馬塘鎮花樁村進行敲詐勒索、妨害公務、非法採礦、尋釁滋事聚眾非正常上訪、干擾基層選舉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社會治安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1.為謀取暴利,無視權屬爭議,強行採礦

2009年至2011年,唐發明從文山市馬塘鎮花樁某鐵礦經營權人袁某的債權人陳某手中單方強行轉入該鐵礦經營權,在鐵礦開採權屬尚有爭議且《採礦許可證》等相關手續未變更的情況下,帶領田某、李恆春等人,多次組織煽動群眾,持鋼管、砍刀等器械,採用戳車胎、堵路等手段,對具有合法開採權的袁某的生產經營進行阻礙破壞,迫使袁某停止開採後,自行對礦山進行私挖濫採,非法開採礦產資源3863噸,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112.03萬元。在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明令制止唐發明等人的非法採礦行為時,唐發明等人無視政府禁令仍繼續私挖濫採,並組織村民多次到文山市信訪局非正常上訪,威脅政府讓其採礦,否則會引發大規模上訪。

2.利慾薰心,強收過路費、維穩費

2012年5月,唐發明以政府修路時群眾集資了一部分錢為由煽動群眾,組織田某等人在鄉村道路上設卡收費,並阻攔花樁糧庫運糧車通過,向糧庫負責人謝某強行索要車輛過路費20000元人民幣。2016年1月,馬塘鎮花樁花山節前夕,唐發明眼紅楊某能夠舉辦花山節,以花山節會出亂子相威脅,兩次向舉辦人楊某強行索取“維穩費”共計15000元。

3.煽動滋事,自設組織,對抗政府

在2016年村幹部選舉過程中,唐發明通過煽動村民,違反選舉程序干涉村內隊長選舉,同時自設監督委員會操控基層政權,阻礙政府相關工作的開展。2016年9月,文山市馬塘鎮政府工作人員強制拆除李某家違法建築時,唐發明指使李恆春、何風文煽動村民到拆遷現場聚集,後唐發明、李恆春、何風文又在現場鼓動李某沛(李某沛系李某之子、已判刑)駕駛裝載機衝撞民警,在民警多次鳴槍示警的情況下仍駕駛裝載機阻礙執法。

此外,2018年2月,文山市公安局民警在對唐發明、李恆春、何風文三人實施抓捕的過程中,在三人的家中、車上搜查出火藥槍、射釘槍等非法槍支及“武士刀”、砍刀、匕首等管制刀具。

法院判決

文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唐發明與李恆春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文山市馬塘鎮花樁村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惡劣的社會影響,符合惡勢力的犯罪特徵,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犯罪。

依法判決:被告人唐發明犯敲詐勒索罪、非法採礦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妨害公務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34萬元;被告人李恆春犯非法採礦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妨害公務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10萬元;被告人何風文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妨害公務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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