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夥型基金
2015年11月,眾融財富公司(【安盈·智慧城市併購基金管理計劃】基金管理人)與中睿管理公司、三合啟華公司簽署《中睿北科合夥企業合夥協議》,眾融財富作為有限合夥人向中睿北科合夥企業出資11746萬元,佔合夥份額39%,中睿北科合夥主要股權投資深圳恆業智能等智慧城市產業。同日,浙江睿康公司、眾融財富公司簽署《收購協議》,睿康公司同意:協議約定當特定情形發生時,睿康承諾不可撤銷的遠期收購收購丙方所持有的合夥企業的全部LP份額(收購價格=基金份額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額所支出的初始價格+基金份額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額所支出的初始價格×[12%]×基金實際投資天數÷[360]”),同時,睿康公司實控人夏建統向眾融財富公司出具《保證承諾函》,承諾對睿康公司的回購及其它義務承擔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眾融財富LP投資期限於2017年12月29日屆滿,睿康、夏建統均未實質履行收購義務,致眾融財富提起訴訟。法院最終判決睿康公司支付收購價款117460000元及違約金等,夏建統對支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這個案例,實際上是一個私募股權投資,是以併購為目的,即市場盛行的併購投資基金,眾融財富作為管理人設立安盈併購管理計劃,再以併購管理計劃的代理人(可能是規避合格投資者人數的設計)作為LP持有北科合夥企業的份額,北科合夥再收購智慧城市類公司的股權,以期將來股權的增值,眾融財富依賴股權的收益及增值獲得退出。但現實很骨感,初心不能實現,眾融財富最終只能要去睿康主張回購及夏建統連帶保證,睿康和夏建統如沒有支付能力時,極可能贏了官司也拿不到錢,眾融財富持有的合夥份額不能換成現金,這就進退兩難了。
就筆者辦理過案件的經驗來看,有限合夥人LP對基金事務雖是有限參與權,但對基金運作的重大決策如合夥協議、合夥關係的解除等有投票權,LP成立特別諮詢委員會,對普通合夥人的投資活動進行監督,但實踐中,LP大多放棄了這些參與權,或者是即使有這些安排也形同虛設,此時基金在執行合夥人的掌控下為了自身而背離投資目的,筆者就遇到過執行合夥人用基金的資金償還個人借款。北科合夥的運行無從得知,不便評價,不過,眾融財富完全可以要求北科合夥做結構化安排,設置優先、中間、劣後的出資人級別,眾融財富中做優先級別,由劣後和中間層充當“緩衝墊”,保證其本金的收回;另外回購的安排支付能力足夠的擔保人和擔保物等,降低遠期回購的不確定性。
最後,財富得來不易,說好的計劃也易變化,作為LP投資時一定要從多維度保障自己的投資,別讓投資打了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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