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都機場海關 公告

我關於2019年7月10日作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海關解除擔保通知書》(京關緝解保字〔2019〕001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解除當事人中國航天科工集團第二研究院提供的擔保40000元人民幣,當事人應自送達解除擔保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前來海關辦理退還手續。

由於無法與中國航天科工集團第二研究院取得聯繫,我關以公告方式向當事人告知上述解除擔保內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仍未到海關辦理相關退還手續,現予以公告,請有關當事人於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年內到我關辦理海關手續,逾期我關將擔保金依法上繳國庫。

特此公告。

首都機場海關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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