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違規行為企業主動披露可免罰?長春海關詳細解讀

近日,海關總署發佈2019年第161號公告。根據公告,自2019年10月17日起,進出口企業、單位在海關發現前主動披露影響稅款徵收的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可免予行政處罰,並不列入海關認定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此外,海關立案調查期間不暫停對該企業使用相應管理措施。

今天,長春海關召開新聞發佈會對161號公告進行詳細解讀。

涉稅違規行為企業主動披露可免罰?長春海關詳細解讀

一、何謂“主動披露”?

主動披露是指與進出口活動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主動向海關書面報告其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並接受海關處理。這是海關進一步落實簡政放權、強化事後監管的重要舉措。海關總署自2014年開始實施主動披露制度的試點工作,2014年11月6日,海關總署公佈的《海關全面深化改革總體方案》中明確提出“建立‘主動披露’制度,企業主動報告違規問題或差錯的,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自此以後,這項工作正式命名為“主動披露”。

2016年《國務院關於修改的決定》(國務院第670號令)施行後,將“主動披露”制度上升到行政法規層面。此後在《 實施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3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2018年237號令)等部門規章中也體現相關內容。

2019年海關總署對進出口企業、單位在海關發現前主動披露影響稅款徵收的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處理問題以公告形式([2019]第161號)正式發佈,這是海關進一步落實簡政放權,強化事後監管的重要舉措,是海關引導進出口企業守法自律,自查自糾,提升跨境貿易便利化水平,持續改善營商環境,運用市場機制配置管理資源,實現“管少、管精、管好”的有效嘗試。

二、新規的適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27條規定,不予行政處罰:

(一)在涉稅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海關主動披露,主動消除危害後果的。

(二)在涉稅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後向海關主動披露,漏繳、少繳稅款佔應繳納稅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繳、少繳稅款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下,且主動消除危害後果的。

三、新規的法規依據

(一)《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的決定》(國務院670號令)第二十六條: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主動向海關報告其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並接受海關處理,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實施辦法(海關總署第230號令)第二十五條:進出口企業、單位主動向海關書面報告其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並接受海關處理的,海關可以認定有關企業、單位主動披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報告前海關已經掌握違法線索的;

2. 報告前海關已經通知被稽查人實施稽查的;

3. 報告內容嚴重失實或隱瞞其他違法行為的;

適用情形:加工貿易、申報價格、原產地、歸類、特許權

使用費等情形。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27條:【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企業主動披露的操作程序

第一步:企業自查並提交《主動披露報告表》,同時提交賬簿、單證等方面證明材料並對所提交材料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步:海關受理企業主動披露報告。

第三步:海關核實是否屬於主動披露的情況。

第四步:海關處置。

五、對主動披露的違規行為的處理方式

(一)涉嫌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行政處罰。

(二)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危害後果,不予行政處罰。

(三)對主動披露並補繳稅款的,可以減免滯納金。

(四) 對處以警告或者50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行為,不列入海關認定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

吉林日報全媒體 記者:陳婷婷 實習生 劉鑫 編輯:董淑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