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狗咬了人 主人来“买单”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饲养动物的人和家庭大幅增长,但同时因动物致人损害的事情也屡屡发生,因此闹上法庭的也不在少数。饲养动物伤人事件的发生之后,由谁担责呢?近日,记者从我市一些法院了解到一些狗咬伤人的案例,希望这些案件能够给养狗人以警示。

两狗相闹致人受伤

主人各自承担一半责任

2015年11月25日傍晚,太湖的陈某某带着自己家的小狗到一家单位的大院内散步,一条大狗从外面进入这家单位的大院内,随后何某也从外面到这个大院内散步。

在大院办公大楼东北角两狗相遇了,陈某某赶紧抱起自家的小狗,没想到大狗追逐陈某某抱在怀里的小狗,陈某某倒地受了伤。陈某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接受治疗。2016年初,陈某某诉至太湖县法院,要求何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2544.87元。何某辩称自己非大狗的主人,而且陈某某受伤并非大狗所致。

太湖县法院经过审理,综合原、被告的陈述及双方提交的证据,判定何某此时应认定为大狗的管理者,陈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受伤是这条大狗撞倒所致,但是双方对陈某某受伤与两条狗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没有异议。法院于是判决陈某某、何某对陈某某的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

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因为陈某某提供的证据无法反映事发经过,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多次到事发地了解情况、勘测现场,到辖区派出所核实证据。为了妥善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多次组织双方到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因双方意见差距过大,又因陈某某仅对前期的损失进行了起诉,对于第二次手术以及如构成伤残的后期损失未起诉,陈某某的全部损失过大,而此次判决将影响后续,所以调解未果。

当庭判决后,尽管双方当事人情绪仍旧激动,一方当事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但经过法官答疑,当事人最终接受了法院判决。两人均未上诉。

邻居养狗伤人

狗主人来赔偿

2014年6月20日,家住太湖县城西乡的吴某(未成年人)跟随父母去外婆家里吃饭。吴某吃完饭后在路边玩耍之时,发现外婆的邻居刘某家有一条狗,于是准备上前看一看。谁知那条狗看见有生人走近格外戒备,将吴某的手指咬伤、身上抓伤。吴某受伤之后被送往医院注射了狂犬病疫苗,花去医疗费若干。随后,吴某的家人和其外婆邻居刘某为此事争吵不休,吴某一纸诉状将刘某告至法院。

承办法官受理之后,向刘某宣传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并多次做双方的说服教育工作,最终在开庭日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刘某赔偿吴某各项费用共计1200元,并当庭一次性地付清。

另外,针对农村散养狗的现象较为普遍,该案的办案法官提醒养狗的人要对家中的狗狗加强管理,尽量不要散养、放养;同时提醒为人父母者或其他监护人要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让其远离狗等动物的伤害。

学生被狗追逐摔伤

狗主人被判赔偿3万元

另一起案例中,中学生舒某到同学家玩耍时,被大狼狗追逐以致摔伤,一纸诉状将狼狗的主人告上法庭,索赔7万元。大观区法院审结了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狗主人赔偿3万元。

2012年3月3日,舒某应邀前往其同学程某家玩耍,当舒某上楼走到三楼平台时,楼上住户俞某饲养的狼狗在平台上对其狂吠,被狗追逐之下,舒某受到惊吓立即奔跑下楼,下到一楼楼梯时急得往下跳,不慎摔倒致右腿受伤。程某发现舒某受伤后将其扶到自己家,并通知了舒某的父亲带其去医院就诊,经诊断舒某右胫骨踝间隆起骨折,住院51天,共花去医疗费将近上万元。

事后,舒某的父母多次与俞某就有关赔偿的事宜进行协商,但是始终没能达成统一意见,舒某父母作为舒某的法定代理人将俞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俞某赔偿舒某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大观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舒某在事发时遭到俞某饲养的狗的狂吠与追逐以致受惊奔跑,在下楼的过程中受伤;作为动物饲养人的俞某,应当对舒某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舒某在奔跑时做出跳下楼梯这一不适当的躲避行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俞某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法院判决俞某赔偿舒某损失共计3万余元。

主人担何责?

专业法律人士支招

11月1日,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胡一帆律师向记者介绍,动物致人损害行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该类案件实行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只要发生宠物伤人事件,对该损害结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论其是否具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如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未提供被侵权人对造成自身损害的结果是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相关证据,那么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毋庸置疑应该对自家的动物造成被侵权人人身受损害这一事实负责。

另外,因饲养的动物或遗弃的宠物致人损害的现象屡有发生,已成为较突出的社会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此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我国法律规定了致害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两种免责事由,即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比如故意挑逗致害动物被咬伤,动物饲养、管理人可免责;如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记者 徐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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