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行業,雖然體量大,但屬於微利行業,這個行業從來都是訴訟的重災區。存在大量無資質、違法轉包、非法轉包等現象,可謂亂象存生。這兩年,由於經濟整體下行的壓力,建設工程領域的訴訟案件逐年攀升。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中,發包人拒絕簽證、拒絕結算,甚至拒絕簽訂施工合同現象已經屢見不鮮。究其原因我想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拖延付款,減少付款成本。因為付款時間的不確定性,給了發包人拖延付款的藉口。也就無所謂違約成本問題;
第二,阻卻訴訟,減少訴訟量。這是很多無良發包人的必然考慮,因為沒有合同,沒有簽證、結算手續,導致很多承包人無法訴訟;
第三,造成承包人舉證困難,承包人承擔巨大的訴訟風險亦或成為拒付工程款的“合法”理由。這是無良發包人的終極目的,因為沒有施工及工程量的直接證據,承包人敗訴的可能性極大。

筆者最近代理的一起勘察合同糾紛中,勘察、設計總包人將勘察部分分包給我當事人,僅口頭告知啥時候進場,我當事人如約進場,並完成了全部勘察任務。但該總包人卻拒絕與我當事人簽訂書面合同,更別提有什麼簽證或者結算手續了。更讓人無法接受的是,該總包人將本來我由我當事人完成的勘察工程,與第三方簽訂了書面合同,並共同辦理了結算手續,但該第三方與本案勘察工程毫無牽連。
那是不是毫無勝算可能呢?最高院司法解釋認為,除合同、簽證、結算文件等直接證據外,法院依然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發生的工程量。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4年10月25日,法釋〔2004〕14號)
訴訟中,我們可通過以下規則確認工程量: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工程量的計算是非常專業的專門性、技術性問題。以前,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全國統一建築工程預算工程量計算規則》中對工程量的分類,更多的是通過合同約定的範圍和種類予以明確,自2003年以後,建設部通過制定工程量清單的方式,對工程量的分類及工程量計算規則進行了明確規定。為了在司法實踐中體現行業規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第19條在確定基本以工程量清單作為確定工程量依據的前提下,對於當事人存在爭議的工程量情況下,如何計算工程量問題作了進一步規定,
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1)對於工程量的種類、範圍和計算方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計算和確認。(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工程設計變更的,以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的補充協議、會議紀要、工程變更單、工程對賬簽證等書面文件形式作為載體的證據,都可以作為結算工程量並進而作為當事人結算工程款的依據。(3)如果當事人對工程量的多少存有爭議,又沒有簽證等書面文件,在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時,其他非書面的試圖證明工程量的證據,在經過舉證、質證等程序後足以證明該證據所證明的實際工程量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的情況下,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作為計算工程量的依據。(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新編版)·民事卷III》2016頁)閱讀更多 長安律評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