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大新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龍州縣公安局上金派出所所長張光勤受賄一案。該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當庭宣判,判決被告人張光勤
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沒收被告人張光勤退出的134.185萬元贓款,上繳國庫;繼續追繳被告人張光勤違法所得的贓款人民幣153.3672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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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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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至2019年,張光勤先後擔任龍州縣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教導員、龍州縣公安局上降派出所所長、龍州縣公安局上金派出所所長。
2012年至2018年期間,張光勤利用其擔任龍州縣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教導員及上降派出所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走私人員謀取利益,收受閉某、譚某、梁某、黃某等走私人員“報單”好處費共計人民幣287.5522萬元。
張光勤將所得贓款部分用於購買房產、裝修房屋、購買傢俱及家庭生活消費等。
案發後,張光勤家屬已向大新縣監察委退還贓款134.18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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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後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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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張光勤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託人的好處費287.5522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構成受賄罪。
被告人張光勤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認罰,是坦白,且已退出部分所得贓款,根據被告人張光勤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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