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通報第43批環境違法典型案例
浙江安魯萊森木業有限公司建設項目未驗先投案
2019年3月21日,環境執法人員對浙江安魯萊森年木業有限公司開展檢查,發現該單位生產過程中產生噴漆廢氣、粉塵、噴膠廢氣等汙染物,主體項目已於2018年初投入生產,但其生產設備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以上屬“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生態環境部門責令該單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並處罰款人民幣20.2萬元。
湖州星加園絲綢整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使用揮發性有機廢氣汙染防治設施案
2019年4月12日,環境執法人員對湖州星加園絲綢整理有限公司開展檢查,發現該單位生產車間內定型機生產作業時,其配套的廢氣汙染物處理設施閒置未開啟。以上屬“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汙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生態環境部門責令該單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並處罰款人民幣12.8萬元。
德清抒雅瑪鋼琴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使用揮發性有機廢氣汙染防治設施案
2019年5月10日,環境執法人員對德清抒雅瑪鋼琴有限公司開展檢查,發現該單位油漆車間作業過程中,部分油漆廢氣未經治理設施收集處理,直接通過車間內排風扇排放至外環境。以上屬“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汙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生態環境部門責令該單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並處罰款人民幣7.4萬元。
浙江利都達絲綢印染有限公司超標排放水汙染物案
2019年5月20日,環境執法人員聯合環境保護監測站對該單位開展了監督性監測,在該單位生產廢水標排口採集水樣並送檢。經檢測,採集的水樣中化學需氧量均超過國家排放標準。以上屬“超過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水汙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生態環境部門責令該單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並處罰款人民幣10.9萬元。
浙江三晶照明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使用揮發性有機廢氣汙染防治設施案
2019年5月21日,環境執法人員對浙江三晶照明有限公司開展檢查,發現該單位處於生產狀態的移印機配套的活性炭吸附有機廢氣治理設施風機斷電未運行,產生的油墨有機廢氣無法有效收集處理。以上屬“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汙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生態環境部門責令該單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並處罰款人民幣3.8萬元。
安吉超強傢俱有限公司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汙染物案
2019年5月31日,環境執法人員對安吉超強傢俱有限公司開展檢查,發現該單位噴膠車間從事噴膠作業過程中,噴膠廢氣收集設施電源未開啟,廢氣處理設施不正常使用。以上屬“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汙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生態環境部門責令該單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人民幣15.6萬元,並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湖州貝爾亞木製品廠隨意堆放危險廢物案
2019年6月11日,環境執法人員對湖州貝爾亞木製品廠開展檢查,發現該單位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油漆桶、漆渣等危險廢物隨意堆放於廠區簡易一般固廢倉庫內,未按規定進行貯存。以上屬“隨意堆放危險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據《浙江省固體廢棄物汙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一條,生態環境部門責令該單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並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
長興金鑿木業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2019年7月9日,環境執法人員對長興金鑿木業有限公司開展檢查,發現該單位自2018年11月開始,在未按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的情況下,擅自開工建設噴漆房、臺鋸、鑽床、木工雙面刨、封邊機、液壓床等生產設施及設備,並於2019年6月完成建設,但尚未投入生產。以上屬“未按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生態環境部門責令該單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並處罰款人民幣1.6萬元。
長興紹成汽車修配廠隨意堆放危險廢物案
2019年7月15日,環境執法人員對長興紹成汽車修配廠開展檢查,發現該單位廠區西側靠圍牆處露天堆放有廢機油桶、廢齒輪油桶等固體廢物(屬危險固體廢物)。以上屬“隨意堆放危險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據《浙江省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條例》第五十一條,生態環境部門責令該單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並處罰款人民幣1.49萬元。
浙江長興漢科自動化機械科技有限公司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案
2019年8月3日,環境執法人員對浙江長興漢科自動化機械科技有限公司開展檢查,發現該單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油漆桶、漆渣、廢活性炭等危險廢物堆放在廠區西側河道邊的危廢倉庫,但該危廢倉庫未按要求張貼危險廢物識別標識,且未在規定時限內改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生態環境部門責令該單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並處罰款人民幣4.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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