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招标文件出错可由评委修改后评审"这种做法可行吗?

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受政府委托,承担公告发布及综合评标专家库运行维护等工作。为各方市场主体,交易中心,政府监管部门提供“一站式”服务。这个问题结合案例:某公开招标项目因招标文件内容出错造成连续二次废标,招标文件中出现:如招标文件出现错误,可由评标委员会商定修改后再作评审。

案例分析:由招标机构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工作的依据只能是招标文件。因为招标文件已经发售,其文件内容在进入评标阶段不可变动,否则有损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而且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现场临时修改招标文件内容,这种自定规则再自行评审做法更有失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可以提出质疑并向监管部门举报。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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