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執行人:李發祥
身份證號碼:4101121956****5415
性別:男
年齡:62歲
住址:鄭州市惠濟區大河路辦事處東孫莊村19號
執行案號:(2019)豫0725執453號
立案時間:2019年3月20日
執行法院:原陽縣人民法院
案情介紹:原告起訴被告李發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原陽縣人民法院於2018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8)豫0725民初133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李發祥於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賠償原告損失共計380791.87元;承擔本案受理費6987元。李發祥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本院於2019年3月21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申報財產令,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至今未履行。
執行依據文書:(2018)豫0725民初1336號民事判決書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原陽縣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被告李發祥於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賠償原告損失共計380791.87元;承擔本案受理費6987元;執行費5717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有能力履行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懸賞聲明:凡是向原陽縣法院舉報李發祥下落或法院未掌握的財產線索使案件得以執結的該院將按照申請人的承諾對提供線索者給與500元的獎勵,使案件得以部分執結的按照懸賞比例給與獎勵。
如有線索請聯繫:主辦法官李法官。電話號碼:0373--7288856,13569880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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