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上午,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江西省原副省長姚木根受賄案進行了一審公開開庭宣判。法庭認定被告人姚木根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0萬元,對犯罪所得財物予以追繳。姚木根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8年初至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姚木根利用擔任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副主任、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江西立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皮海如等單位和個人,在項目審批、承攬工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親屬收受上述單位和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303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姚木根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歸案後,姚木根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主動交代了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姚木根的近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各界群眾及新聞記者等60餘人參加了旁聽。 (記者 安海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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