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酒文化源遠流長
素有無酒不成宴的習俗
觥籌交錯間共敘情誼
推杯換盞把酒言歡
快過年了
各種酒局自然少不了
怎麼喝才不會出事?

不久前
朝陽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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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是某公司的新入職員工,週六加班結束後與同事一起聚餐飲酒。聚餐結束後,小李不慎從商場三層防護欄墜落至一層大廳,當場死亡……
歲末年初
佳節將至
公司年會
答謝宴請
同事會餐
家人團聚
……
俗話說“無酒不成席”
但端起這杯酒
您還真要掂量掂量
到底要怎麼個“喝法”?
喝酒前
不妨看看這些真實的案例
生日宴會 醉酒身亡
宴會組織者、酒店經營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龍某在某酒店舉辦60歲生日宴。席間,鍾某與龍某等多人飲酒後醉倒,龍某等人將座椅拼湊成一列後,將鍾某放於座椅上。其間,龍某及該酒店均未安排相關人員對鍾某妥善照看。後鍾某親屬趕到並撥打急救電話,但當醫務人員趕到現場時,鍾某已停止心跳、呼吸。
法院經審理認為,其他共同飲酒者基於先前的共飲行為使得該共飲者處於危險境地,理應負合理的注意義務。龍某未妥善安置並採取必要的救護措施,違反了注意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此外,龍某作為此次生日宴的組織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該項義務為法定義務,不依鍾某是否自願飲酒、龍某是否自身已喝醉等原因而免除,作為宴會組織者疏於對鍾某的妥善安置,應當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作為酒店的經營者,某酒店對賓客依法負有安全保障義務,該酒店未及時妥善安置和處理,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龍某對鍾某死亡承擔10%的賠償責任,某酒店承擔5%的賠償責任。
emmmm……
看完這些案例
關於共同飲酒者的責任來源
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共同飲酒者責任認定中,同樣適用過錯責任。一般依據四個方面進行判定:
1、須有違法行為;
2、行為人存在過錯;
3、受害人有損害事實;
4、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共飲者明顯的過錯體現在惡意勸酒、強制灌酒、故意將醉酒者放置於危險境地等情形。
關於共同飲酒者的救助義務,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從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出,共同飲酒者主要有三個方面的義務來源。
1、基於先行行為引起的注意義務。共同過量飲酒導致共飲者處於危險境地,共飲者對醉酒者的安全負有適當的注意義務;
2、基於情誼行為、善良風俗,共飲者具有一般注意義務。共同飲酒是基於情誼行為產生的,基於善良風俗的考量,共飲者應盡到一般注意義務。
3、聚會組織者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聚會組織者同時也是共飲者,應當對共飲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共同飲酒後,共飲人應當盡到提醒、勸誡、照顧、護送等義務。
關於賠償責任的劃分,通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從認定構成侵權,共飲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判決結果可以看出,共同飲酒者的賠償責任十分有限,賠償份額及數額較低。這主要是考慮到成年人對自身生命健康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應充分知曉飲酒及過量飲酒的後果,醉酒後發生意外,醉酒者則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其他共同飲酒者承擔次要責任。
作為聚會組織者的共同飲酒者,除了盡到注意義務之外,也應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組織者召集此次聚會應當對飲酒者的人身安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在此
法官還是要提示大家
組局本是溝通感情的好事
但切忌因“過度”釀成悲劇!
喝酒量力而行,切勿貪戀酒場
把握好飲酒的“度”,不接受過度勸酒是對自身安全的保障,酒桌上量力而行不貪杯是對家人負責的表現,切勿因“面子”陷自己於危險境地。飲酒後,應當注意自我保護,切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避免酒後發生交通事故釀成悲劇,注意自身安全。
酒後妥善安置,切勿局散人散
基於情誼行為共同飲酒,根據善良風俗,應當互相照顧。酒席的召集、組織者對於同飲人的酒量、身體狀況等更為熟悉,在喝酒過程中應當適時提醒共飲人適量喝酒,不能強行勸酒、罰酒、灌酒,尤其應當注意酒精過敏或患有某種不宜飲酒疾病的共飲人。在提醒、勸告未達到預期效果時,在酒後對醉酒人盡到護送、幫助、照顧義務,妥善安置於安全之處,避免醉酒人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害。基於情誼行為的組局,人人都能盡到合乎情理的注意義務,則會避免悲劇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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