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法律应该规定,凡是没有亲属关系的争抢儿童和未成年人的,一律按照拐卖儿童入刑,你觉得呢?

衣服撑子


题主给的范围还是有些宽了,不管是否有亲属关系,都没有抢孩子的权利。无论任何人,只要抢孩子就是不对的,情节严重的就是犯法。

北京丰台抢孩子事件中的几个妇女,虽然民警已调查确认是她们认错了人。但这并不能代表她们抢孩子的行为就是可以理解、可以原谅的。在性质上,她们抢孩子的这种行为与人贩子抢孩子没有什么区别。同样是一种恶劣的犯罪行为。这几个妇女已经严重侵害了这个孩子的个人权益,她们的行为涉嫌抢夺犯罪,这不是她们一句“认错人了”然后道个歉就可以解决的问题。孩子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有权利代替孩子追究她们的刑事责任。

这个事件看似一个误会,但如果不严肃处理,很可能会造成比较大的社会影响。让真正的人贩子相继效仿,去明目张胆的抢别人的孩子,即使被揭穿了,大不了说句“认错人了,以为是自家的孩子”。大家可以想象,这是一件多么可怕的事,为人贩子抢孩子拐卖又找了一个逃避惩罚的理由。况且,人贩子冒充孩子亲属,当街抢孩子的案例也不是没有发生过。

所以,我们不可以仅仅将着眼点放在这是事件本身上,而应该关注的是这个事件所带来的延伸后果。需要惩戒的是随便抢夺他人孩子的这种犯罪行为,与抢夺者是什么样的身份并没有太大关系。对这种行为的惩罚,是为了保护所有孩子的安全。,更是对人贩子的一种震慑。

总之,孩子是一个独立的社会个体,他有自己的个人权益,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去抢夺,否则就是涉嫌犯罪,就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情节严重的需要入刑。

大家觉得抢孩子该入刑吗?

【谢谢朋友们耐心阅读,欢迎关注、评论等,发表看法,一起互动交流!】


龍族社


我本不想多说什么,但是,这个问题,我想说一下,我的看法?

酒驾,我们大家都知道了,现在是零容忍。到达20mm每百毫升,都是酒驾,一般暂扣六个月驾照,而醉驾,吊销驾照,并且要入刑的,而这,还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提下。

这要是在十年前,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提下,醉驾一般不处罚,也不入刑。为什么如今对酒驾醉驾处罚如此严重,而全民说好呢?而是,酒驾与醉驾之后果,往往十分严重,故国家不得不如此!

同理,拉错小孩,是拐带孩纸的前提,其后果,十分严重,将造成孩纸和失去孩纸的家庭,终身的伤害。所以,对拉错孩纸的行为,要零容忍,不能说,没造成伤害,就不处罚。我认为,应比照酒驾,醉驾,要严厉处罚。这对保护孩纸和打击拐卖儿童,是十分必要的。

也许,你会说,人家认错了。一个大人,孩纸都认错,处罚是应该的,是合理的。

故,我认为对于错拉孩纸的行为,应该严罚,别说你冤。其实,单就你拉错孩纸,就不冤枉。个人认为,判个三五年,是必要的。

如此,方可保护良善与公平正义。而不是,保护邪恶。相信,如此处之,社会大众,亦支持的!


勇哥说彩


我们的执法人员法制水平太低了,明明是抢,是犯罪,却罗织上种种理由,把犯罪粉饰成了亲情之间的内部予盾。让人不寒而栗。有理由的杀个人就不是杀人了?量刑时可酌情减量,但不能改变杀人的性质。


xtlhchao


刑法已经对抢孩子的行为做出了规定,只是大家喜欢从字面意思上理解,没有发现而已。“拐骗儿童罪”,了解一下。

就算是亲奶奶抢亲孙子,都是“拐骗儿童罪”,何况还抢错人了呢?首先,被抢的婴儿是处于被监护的状态,没有被人遗弃。抢婴儿的人,她们的目的就是把婴儿夺走,脱离监护人,她们存在抢走婴儿的故意。抢婴儿的人,本身没有监护权,也不存在误以为自己孙子被他人偷走的假想的正当防卫。她们着手实施了抢夺行为,就是为了抢孩子,仅仅因为她们意志之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所以应当是“拐骗儿童罪未遂”。

觉得没有恶意的?抢夺他人监护状态的婴儿的行为能被定性成没有恶意吗?首先就存在侵犯他人监护权的危险,还存在侵犯婴儿生命健康权的危险,能说没有恶意吗?

大家好好研究一下刑法是怎么规定的吧!刑法已经很明确地规定了这种行为就是犯罪!不要误以为刑法没有规定。



贺奕说税


从三个角度来说一说这件事:

其一,先说抢夺孩子抚养权这个事。父母即便离婚,双方也都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即便这起事件男方不知情,是男母的单方行为,其主观也是为将孩子夺回归于男监护人扶养,这与拐骗儿童罪的要件该当吗?

其二,再说抢错了孩子这件事。如果没有抢错孩子,这就是一起典型的抚养权纠纷。但事实却是他们错抢了别人家的孩子,抢错孩子这件事在刑法上是否被评价为拐骗儿童罪呢。

从客观要件上评价,其行为、结果都符合拐骗儿童罪的构成,从主观要件上,也有实施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抢走扶养的故意。主客观似乎都符合了拐骗儿童罪,是否就可以归罪追责了呢?

没这么简单,抛开主客观一致性的问题,我们还应该考察其违法性和有责性,即是否存在阻却事由。

抢错孩子这件事是刑法上认识错误中的事实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其中,法律认识错误不阻却责任,但事实认识错误却相对复杂,是否阻却责任要具体分析。

具体到这起事件,其行为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行为人误将犯罪对象当做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对于这种错误,由于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不是故意犯罪,而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而拐骗儿童罪没有过失犯罪,故只能是意外事件。

其三,是否就不应该处罚?答案是否定的,在争抢中,行为人对幼儿的伤害、对公共秩序的侵扰,要有罪归罪,有责追责,不应纵容。

最后,特别想说一句,刑法是社会最后的底线,也就意味着,刑法具有谦抑性的本质属性,而不应该被滥用在一般社会关系的调节上。让民事归于民事,让行政的归于行政,让真正的罪恶被惩罚。


稗官野记


我这有一个网友是抢孩子人的朋友。我也是点开他的评论以后才看到的。大家自己点开看吧。

其实我就想问 是不是"抢"了吧?

是不是1个人以上"抢"了吧?

抢劫什么概念?

偷什么概念?

持刀抢劫什么概念?

团伙作案什么概念?

而且是抢走了被拦下。是不是已经构成抢劫事实。我不懂法只是普通小百姓,但我有孩子,我可不想哪天自己的孩子被"认错"抢走了。你可怜是你自己的家事,我只知道你抢了我的孩子!

4天?

作为一个普通的视角,我就是这么看待的。

既然拐卖儿童不成立,那抢劫罪成立了吧?他们不是一家人吧?别特么说认错了那些废话。婚姻家庭抢劫不算,抢别人家的应该算吧!

只要抢劫罪成立,是不是就不能这么过去了吧,你们原谅抢孩子的,你们有什么资格替孩子爸妈原谅?

我记得占座也是从一开始不敢制止,然后猖狂,然后越来越丢人的吧?






人间的酒


这个提问很有问题啊。

有亲属关系的就能抢?那今后如果夫妻闹离婚了,不用协商了,也不用法律了,直接两家纠结一队人马,打一架,谁抢到孩子算谁的。当然了,你抢到了不代表万事大吉,你能不能护住也是一回事。别人随时带一堆人马过来重新抢走。这画面,想想就美得不敢看。

看看这个通报就来气。错认为自己孙子系误会。潜台词就是如果是孙子,抢了就不会管了。事实上,这些年实际操作也是这样来的。只要是亲属两家抢孩子,管对方手段多卑劣,多不讲理,也不会管你夫妻不和的理由是出轨还是家暴,抢孩子不会管的。

今后绝对更重男轻女了。谁还生独女啊,被欺负死了也没人帮忙。而且要多生,人多力量大,打架不吃亏。嗯,我们顺利的回到了农耕时代多子多福的思想。


大笨笨的小灰灰


其实法律上这样的,不仅仅是有没有亲属关系,确切来说,根据法律规定,除了监护人,任何人没有经过监护人同意强行抢夺别人的孩子,如果是自己养,那就是拐骗儿童罪,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是强行把别人的孩子抢夺走,卖给别人,自然就是拐卖儿童罪。

拐卖儿童罪,有个关键字是卖这个字,实施上,我国法律规定的是,任何人,岂止是亲属,哪怕是亲生父母,贩卖孩子都是违法行为。你别意外,我国还真不少亲身父母贩卖自己孩子的案例,这些卖自己孩子的父母依然属于违法行为。

最近很火的北京丰台案例,虽然最终目前警方通报是抢孩子为首的妇女,是太久没见自己孙子了,于是把受害人当作自己的儿媳,也认错了孙子,最终四人拘留五日,其中有一人因为身体疾病已经放出来,但是事实上,只要不是孩子的监护人,根据法律规定,这群妇女企图抢夺孩子,让孩子脱离监护人的行为,严格来说,也属于拐骗儿童。因为奶奶这个身份也并不是孩子的监护人。

孩子的监护人目前只有父母,如果离婚,也只有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权。

其实这样的设置,相信大家也理解,毕竟孩子需要一个安稳的生活环境,他不是玩具,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凭借自己的想法强行改变孩子当前的生活状态。

奶奶和婆媳之间具体发生了什么,关系会如此恶劣,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凡事多商量,多考虑孩子的感受。


廖彩琳律师


看到这个话题,心里有很多感触,不禁想起了多年前的一件往事。

那时,我还在上小学。一天放学的时候,一个同班的男同学奶奶来接他。正当他们两个人要离开时,一个女人忽然冲出来,拉住孩子不让走。老太太和女人拉扯着这个同学,谁都不肯松手。我们在一旁看着,不知所措。周围的家长和老师也都不插手,只是观望。后来,女人可能是心疼孩子,就撒手了,男孩和那个老太太走了。后来,听说,男孩的父母离婚,正在打官司的过程中。老太太他们家一心想要孩子,不给母亲。这位母亲已经好几个月没看到孩子了,于是就守在学校门口,想偷偷带孩子去吃个饭。没想到,被老人发现,没成功。再后来,这个同学就转学了。据说是,他奶奶家的人怕他母亲再来找他,干脆让他在我们这片地区销声匿迹了。

那一段时间,一想起来这个同学,我就觉得伤心,当时他母亲和奶奶拉扯他的时候,他的撕心裂肺的哭声让我印象深刻。长大后,我终于明白了,原来,爱也是很伤人的。

丰台抢夺孩子的案件,随着北京警方的一份详细负责的调查报告,算是尘埃落定,事实部分非常清楚了,目前认定是家庭纠纷,几个老太太以“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在目前的法律规定和操作规程中,这样的处理中规中矩,没毛病。

但是,大家的意见确是非常有价值,包括那位一直想讨要说法的秋菊似的受害婴儿家长,很值得尊敬和赞赏:

第一,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监护人。不论是否具有血缘关系,未经过监护人的同意,即便是孩子的亲奶奶,也不能将孩子带走。更不要说,在公共场合公开抢夺了。因此,几个老太太的行为毫无疑问的是违法行为,侵害了父母的监护权。

第二, 网友们说这样的抢夺行为是“拐骗儿童”或是“贩卖儿童”的刑事犯罪,根据目前法律来看,是难以成立的。因为这些罪名都有其特定的犯罪客体和主观故意,所以,要是按照现行法律来判断,她们的行为不符合这些罪名。公安机关当时没有按照这个思路去办理,也是考虑了这些客观上的因素。“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是现代法律思想的基石,作为基层办案警察,他们无权这么做。这样扩大化的处理的后遗症非常严重。

第三, 不过,通过此事,我们倒是可以推动强化类似情况的法律处理。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于侵害未成年的行为有规定,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目前,排除了刑事责任的可能,那么,在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方面,是否可以更明确和强化呢?不论是否看错孩子,这种违背监护人意愿,公开抢夺孩子的行为都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不能简单按照家庭纠纷处理。即便是家庭纠纷,在法治社会中,家庭成员间也有自己的权利,不能因为是亲属就被剥夺。更何况,此事涉及没有血缘关系的陌生人,受害婴儿的家长要求严惩有道理,同时也有权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总之,我觉得因此事展开的大讨论是一件好事。公安的及时披露信息是进步,受害婴儿家长的质疑是公民负责任的表现,网友们的疑问和争论让家属间权利义务的话题得到明晰,让“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思维受到批评。这都是好事。道理不辩不明,争论的目的是把问题搞清楚,从而推动社会进步,避免重蹈覆辙。

还有一件事必须强调:此事的起因在于李老太的儿媳因为婚姻矛盾而拒绝让婆婆见到孙子。这其实也是一个错误,这样的做法剥夺了孩子的权利,使之无法享受祖辈的关爱。中国父母如果能够认识到孩子不是自己的私有财产,而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也有他作为一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那么,也许很多纠纷就好解决了。此事如果要讨论,放在更深的社会层面上来看,更有意思,也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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颖想法律


提问的作者想法有点极端!首先,不论是否是亲属都不能抢孩子,当然直系亲属除外!其次,这一个抢字用的不好,抢劫犯、抢银行、抢盗等等......大家有没有发现抢字很显眼,给人的第一感觉就是不舒服,无法给人好感。所以只要是非直系亲属抢了孩子应该直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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