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道勇 律師 高工 造價師 浙江和義觀達律所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慶陽市佳和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案號(2018)最高法民申2057號,審判長王 濤,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二、案情簡介
當事人:發包方慶陽市佳和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承包方慶陽萬嘉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佳和房產公司與萬嘉建築公司於2016年11月20日協議確定雙方已完工程價款數額為80718476.43元,原審予以認定。佳和房產公司不服向最高院申請再審稱,結算協議確定造價80718476.43元明顯高估,違反建築法和招投標法第46條,結算協議無效。
爭議焦點:原審根據結算協議確定案涉工程造價為80718476.43元是否正確?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一)關於佳和房產公司與萬嘉建築公司於2016年11月20日簽訂的協議能否作為案涉工程價款結算依據的問題。
2016年11月20日,佳和房產公司與萬嘉建築公司代理人張煥喜就案涉工程有關事項達成協議。協議中,雙方除約定了以房屋抵頂工程款的內容外,還確定了已完工程價款為80718476.43元。上述協議簽訂後,佳和房產公司履行了以房抵款的部分合同義務。本院認為,首先,佳和房產公司與萬嘉建築公司以協議的形式對案涉工程價款及還款方式進行約定,該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並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強制性規定,故應認定為有效協議。佳和房產公司主張萬嘉建築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存在脅迫的情形,但其並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實,故其該項訴訟主張缺乏事實依據,不能成立。其次,佳和房產公司自願在上述協議上籤章,之後又實際履行部分合同內容,表明其認可上述協議對雙方權利義務的安排。而在萬嘉建築公司起訴後,佳和房產公司又主張上述協議關於案涉工程量的計算數額過高,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再次,佳和房產公司雖依據甘肅省慶陽市同聯工程技術諮詢有限公司製作的結算書主張案涉工程價款數額過高,違反了公平、平等、互利互惠、自願的原則,但該結算書系佳和房產公司單方委託製作,對該結算書的證明效力,本院不予認可。綜上,二審判決以雙方於2016年11月20日簽訂的協議作為案涉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並無不當。
(二)關於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有無錯誤的問題。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佳和房產公司主張,其與萬嘉建築公司於2016年11月20日簽訂的協議違反了《招標投標法》的上述規定,也違反了雙方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關於雙方不得私下另行簽訂違反施工合同的協議的約定。本院認為,佳和房產公司與萬嘉建築公司於2016年11月20日簽訂協議,其主要目的是就工程款付款事項進行約定,而根據雙方簽訂的兩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於合同價款,雙方採用的是可調價款,即在法律法規變化、工程變更、項目特徵不符等事項存在的情形下,雙方可以調整合同價款。故佳和房產公司與萬嘉建築公司在施工過程中,根據具體施工情況,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關於合同價款的約定條款進行適當變更,是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有之意,並未背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實質性內容,故並不違反《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佳和房產公司的該項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四、啟示與總結
主張結算協議確定的造價偏高違法無效,實屬徒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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