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11月17日)第二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拒绝超速
二,机动车驾驶证的发还
该《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前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最后一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閱讀更多 洗事兒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