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今日(31日)上午召開新聞發佈會,長安街知事APP從會上獲悉,自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最高檢將對山西、遼寧、上海、山東、湖北、海南、四川、寧夏等8個省(區、市)開展監獄巡迴檢察試點。

最高檢辦公廳主任、新聞辦主任兼新聞發言人王松苗
目前,派駐檢察是檢察機關對監獄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活動最主要的監督方式。但它也存在一些問題,“熟能生巧”的同時可能出現“熟能生懶”甚至“熟能生腐”,主要是派駐檢察人員相對固定,缺乏必要的交流輪崗,有的長期派駐在一個監獄,熟悉監獄工作情況但也會出現熟視無睹,導致監督的敏感性不強,甚至被“同化”,進而出現不願監督、不敢監督,監督流於形式、缺乏實效的問題。

此次試點工作的主題是“‘派’改為‘巡’”,由日常派駐檢察變為機動式巡迴檢察,更突出監管改造情況檢察,更強調監督的質效,實現“滾動的石頭不長青苔”。試點方案的起草,學習借鑑了紀檢監察部門開展巡視巡察的經驗做法。
各試點檢察院要以現有派駐檢察人員為基礎組成若干個檢察官辦案組,代表本院對監獄執行刑事訴訟法、監獄法等法律規定情況,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活動是否合法進行全面檢察。重點是監管改造、教育改造、勞動改造活動檢察;監管安全防範檢察;戒具使用和禁閉檢察;罪犯合法權益保障情況檢察等。
根據監督工作需要,可以採取不固定人員、不固定監獄的方式,組織開展交叉巡迴檢察。監獄發生罪犯非正常死亡、脫逃等監管事故的,應當及時進行專門檢察。
對巡迴檢察發的現問題,試點方案分三類情形作出規定:
一是發現存在輕微違法情況和工作漏洞、安全隱患的,應當當場向監獄提出口頭糾正意見或者建議。
二是發現嚴重違法情況或者存在可能導致執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需要向監獄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或者檢察建議書的,應當作為監督案件辦理,依法提出糾正意見或者建議並落實專人跟蹤督促糾正。對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後十五日內,監獄仍未糾正或者回複意見的,應當及時層報省級人民檢察院,由省級人民檢察院通報省(區、市)監獄管理局進行監督糾正。
三是發現執法司法人員涉嫌貪汙受賄、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的,依法處理或者辦理。同時,還強調,要注意加強內部監督制約,適時安排不同的檢察官辦案組對同一監獄進行巡迴檢察,及時發現和解決上次巡迴檢察工作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進一步提升巡迴檢察工作的質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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