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央法院:古稀老人的繼承之路……

近日,未央法院民四庭在審理一起繼承糾紛案件時,堅持情理法結合,用司法溫情撫慰了一位古稀老人的喪女之痛。

張某與何某2005年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張某與前妻育有一子小張,並由其撫養,與何某結婚後又生育一女小佳。婚後不久,張某因突發重病癱瘓在床,家中大小事務均由妻子何某打理。受第一次失敗婚姻及疾病所致,張某變得狂躁、多疑,看見何某經常微信聊天便懷疑對其不忠。悲劇發生在2018年的一個夜晚,在一次爭吵後,張某將何某殘忍殺害。最終張某被判處無期徒刑,並賠償何某之母田某和女兒小佳3萬餘元。

田某在古稀之年遭遇喪女之痛,對其無疑是巨大的打擊。後雙方就何某的遺產繼承無法協商一致,田某將張某、小張、小佳訴至未央法院,要求繼承何某遺產。

李欣法官經審理發現,本案“名”為繼承糾紛,“實”為“分家析產+繼承”糾紛。何某生前與張某、小張、小佳共同居住在未央區某村組,2008年該村組拆遷,張某作為戶主簽訂拆遷安置協議,載明安置住宅面積、經營用房面積及搬家費、過渡費事項。現田某主張繼承女兒何某遺產中的安置住宅、經營用房,應先從家庭共同財產中“剝離”出何某享有的份額後,再進行繼承。

如何析產,則需要釐清以下事實和法律關係:首先,關於何某遺產的具體情況。拆遷時,戶內人口有張某、何某、小張和小佳4人,但何某是否參與建房?建房面積為多少?由於時間過去很久,拆遷時小張已年滿16週歲且外出打工獨立生活,而小佳年紀尚小對家中事務並不知曉,唯一的知情人只剩下在監獄服刑的張某。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李欣法官決定從其身上找突破,多次前往監獄會見張某。起初其有牴觸情緒,不願配合,她耐心釋法明理,經過多次努力,最終張某對何某參與建房的事實及建房面積作了陳述和確認。其次,繼子小張是否有權繼承?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有撫養關係的可以相互繼承遺產。關於是否形成撫養關係,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要符合以下4個條件:一是被撫養人是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人;二是撫養人與被撫養人在一起共同生活;三是撫養人對被撫養人在經濟上、生活上以及精神上給予照料、教育、管教和保護,即在物質和精神上雙重幫助;四是撫養的時間達到一定期限,一般認為不低於三年。經多方調查瞭解到,何某與張某結婚時,小張已年滿16週歲且獨立在外打工,以自己的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其與何某並未共同生活,故二人未形成撫養關係,其無權繼承何某遺產。另外,張某是否有權繼承?根據《繼承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本案中,張某故意殺害何某,故其依法喪失對何某遺產的繼承權。

最終,李欣法官依法作出判決,由原告田某繼承何某二分之一的安置住宅面積,並享有何某經濟發展用房二分之一權益,案件現已生效。

審理疑難複雜案件,既要有透過現象看本質的思維能力和抽絲剝繭、條分縷析的法理功底,更要最大限度消除當事人的對立情緒。而家事案件的複合性、隱私性、倫理性等特點,對法官處理好速度與溫度、數量與質量的關係提出了更高要求。未央法院將立足審判職能,堅持用法治思維和方式化解糾紛,以一份份公正的裁判,彰顯案件“未央質量”。

(董香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