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典型的資源型鄉鎮,位於龍巖市新羅區東北部的巖山鎮有著豐富的石灰石、煤炭、水利等資源,且工業經濟也較為發達,由此產生的經濟效益自然可觀。見有利可圖,有人就動起了歪心思。
△ 節目視頻
2014年下半年,時任巖山鎮芹園村村主任的陳某為了壟斷當地運輸市場,在與同屬宗族血緣關係的陳某華、陳某成、陳某標等人購買多部大貨車後,多次用貨車去攔堵當地一家石場道路,不讓外村車輛進場運輸,致使石場無法正常經營。次年3月,陳某趁勢向石場股東要求入股。同年,陳某等人採用同樣手段阻擾華潤公司徵地,並脅迫其轉讓原本自營的鏟裝、解小業務。
“
被告人 陳某
以我們當時鉤機的裝載能力來算
就說要三部鉤機
最後我們 他的產量也有限
一個月就4萬多
我就買了兩部鉤機
所以別的錢就沒收了
”
截至案發,被告人陳某等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強迫他人接受服務,強迫他人轉讓企業股份,作案五起,涉案金額高達770餘萬元。除強迫交易外,該團伙還實施尋釁滋事、非法採礦、故意毀壞財物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當地的社會經濟生活秩序。
新羅區人民法院刑庭負責人 曾宏斌
陳某這個案件是
應該來說是一個非常典型的
一個利用家族 宗族血緣關係
使陳某當上了巖山鎮芹園村的村主任
當上了以後就是長期
把持著村基層組織的權力
採用了一些尋釁滋事 強迫交易
還有一些故意毀壞財物等
滋擾社會的一些犯罪
也給當地的經濟和社會秩序
造成了一個惡劣的影響
法院經審理後查明,被告人陳某系該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應對犯罪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負責。被告人陳某華、陳某成、陳某標積極參與,依法認定為主犯,其餘被告人視具體罪行區分主、從犯。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某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其餘十名被告人判處一年五個月至七年六個月不等刑期,並處三萬至二十五萬元不等罰金。
新羅區人民法院刑庭負責人 曾宏斌
本案的11名被告人全部都是認罪認罰
所以我們也節省了庭審時間
也在較短的時間內對本案進行了宣判
對陳某首要分子 我們進行從重處罰
對一些情節比較輕微的
我們也是體現了我們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還有一個就是
對整個案件的“打財斷血”工作
對他們的違法所得
還有一些涉案財產進行了一個處理
(龍巖電視臺)